武当路片区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二次招标)答疑澄清
致各投标 \n
武当路片区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二次招标)答疑澄清
致各投标 \n
2、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A4.4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D)更正为:
\n 企业获奖 | \n \n 3分 | \n \n 2017年1月1日至今(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的项目荣获鲁班奖,每一个加1分,满分2分。 2017年1月1日至今(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的项目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每一个加1分,满分1分。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任一方提供) | \n
3、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更正为:
1、原条款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之前需自行踏勘现场。如因承包人未踏勘或踏勘不清晰,而造成施工现场损失,由承包人独立承担。
修改为: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发包人负责提供地下设施设备的详细资料,对准确性负责,如需改迁由发包人组织产权单位进行,如承包人对发包人明确指出的地下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原条款
7.4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发包人在入场前7日提供测量的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承包人在入场后7日内提供施工控制网资料,否则造成损失由承包人独立承担。
修改为:
7.4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发包人在入场前7日提供测量的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承包人在入场后7日内提供施工控制网资料。
3、原条款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修改为: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缴纳。
4、原条款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7、对信息价缺项的材料或设备,按照认质核价办法承、发双方无法对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有权采取甲供材或甲指分包的方式解决,承包人不得拒绝。
8、甲供材实际领用量的计算:乙方签收的材料进场验收单的汇总量。
修改为: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7、对信息价缺项的材料或设备,按照认质核价办法承、发双方无法对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协商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8、/。
5、原条款
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等五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修改为:
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等五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人工单价、税金可根据地方政策文件调整;材料和机械根据实施期安顺或贵阳的信息价调整。
6、原条款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根据项目进展、市场、投资环境等解除合同。
修改为: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双方协商确定。
7、原条款
21.3承包方工人进场后必须报监理单位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工人合同、工人基本信息),承包方在每次进度款申请时,必须组织工人到监理单位核实农民工工资情况,核实清楚后,由承包方盖章认可后报发包方备案。若承包方不完善上述手续,发包方有权不拨付当前进度款,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每次现场所有农民工工资需在现场实际发放。
修改为:
21.3承包方工人进场前必须报监理单位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工人合同、工人基本信息等),若承包方不完善上述手续,发包方有权不拨付当前进度款,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8、原条款
21.4承包人需服从发包人及其委托参建单位管理(如监理、跟审、项目管理等单位),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的情况发生,发包人将处于每次5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修改为:
21.4承包人需服从发包人及其委托参建单位管理(如监理、跟审、项目管理等单位)的合理性指令,否则发包人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本次澄清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保证金截止时间不变,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
中新创达咨询
安顺市泽安置业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