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拘留所、戒毒所厨房设备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绥财采计[2021]0104
3、委托代理编号:HNXZ-2021-SY-XMZB-0863
序号
项目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采购项目预算
(元人民币)
代理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01
绥宁县公安局拘留所、戒毒所厨房设备采购
详见采购需求
1项
656748.00
9850元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 拒绝 (接受或拒绝)进口产品。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有效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有效身份证原件。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⑴ 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⑵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4、供应商提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
5、提交《供应商资格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一;
(二)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说明:
1、近三个月是指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
2、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政府采购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7、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实行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请自行在响应文件中注明)。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贰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 10 月 19 日 17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绥宁县商贸街五巷沿河路2楼)。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邀请公告第三、四条规定,采用合格制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六、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由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到 (绥宁县商贸街五巷沿河路2楼)购买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每份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绥宁县商贸街五巷沿河路2楼)。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八、公告期限
1、本邀请公告在中国湖南 发布。公告期限从本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邀请公告,公告内容以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九、疑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本邀请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邀请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十、
(1)名 称: 绥宁县公安局
(2)地
(3)
(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
(2)地
绥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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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hnxzz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