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大道以西既有道路联通工程(容城段)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白洋淀大道以西既有道路联通工程(容城段)(项目名称)已由容城县改革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容城县改革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容城县改革发展局关于白洋淀大道以西既有道路联通工程(容城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1]74号)、容城县改革发展局关于白洋淀大道以西既有道路联通工程(容城段)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1]9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容城城市发展集团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建设
2.1.2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共包含L1、L2、L3、L1-1、L1-2共5条道路,总长度为7.801k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涵洞工程、交通工程、照明监控工程和绿化工程。L1道路西起容小路,止于1号通道与2号通道交叉口,全长4.666km,路基宽19.5m,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为40km/h。L2通道北起现状奥威路,南至起步区1号交通运输通道,全长1.961km,路基宽度19.5m,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为40km/h。L3通道北起现状奥威路,南至L1通道,全长0.319km,路基宽度12.5m,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为20km/h。L1-1通道西起L1通道,东至现状永惠街与容安路交叉口,全长0.558km,路基宽度12.5m,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为20km/h。L1-2通道西起L1通道,东至容祥大街与容善路交叉口,全长0.298km,路基宽度12.5m,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为20km/h。
2.1.3项目总投资:18410.04万元。
2.1.4监理服务期:自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具体监理服务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2.2招标范围:
2.2.1招标范围:本次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内容为白洋淀大道以西既有道路联通工程(容城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安全评估阶段、试运行阶段、缺陷责任期、管护及保修等阶段的监理服务。
2.2.2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两个标段。
第一标段:L1通道(起点至L1K2+141段)、L2通道、L3通道;
第二标段:L1通道(L1K2+141至终点段)、L1-1通道、L1-2通道。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①或②中任意一种资质:
①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具备a、b两项业绩之一即可:
a.近五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个工程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的已完工或竣工的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或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PPP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监理业绩)。
b.近五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个工程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的已完工或竣工的三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或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PPP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监理业绩)。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0]161号文,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v.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 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7)其他要求:无。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9.
办公环境的有线网络。另外建议投标人准备 2 台电脑,一台用于观看开标现场直播(能播放视频和声音),另一台用于插入 CA 锁进行解密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