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小沽河防洪排涝及水源利用工程(莱西段)监理招标公告
公告发布日期: | 2021/11/12 18:11:54 | ||
项目名称: | 青岛市小沽河防洪排涝及水源利用工程(莱西段)监理 | ||
工程地点: | 莱西市 | ||
资金来源: | 财政投资 | 出资比例: | 100% |
招标工程类型: | 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监理 | 工程类别: | |
本项目总投资额: | 457250900.00元 | 工程造价: | 5600000.00元 |
工程规模: | 0平方米 | ||
计划文号: | 青发改农经审【2020】93号 | 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
建设单位: | 莱西市水利局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孙浩政 | 建设单位联系电话: | 0532-88468019 |
代建单位: | |||
代建单位联系人: | 代建单位联系电话: | ||
招标单位: | 青岛国益财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
招标单位联系人: | 付斌 |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 | 0532-83960618 |
招标代理单位: | 青岛正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人: | 矫国圣 |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电话: | 0532-87711166 |
统一投资项目代码: | 房地产产权人: | ||
房地产产权证证号: | 招标代理资格: | 甲级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招标内容: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全过程监理。 | |||||||||||
| |||||||||||
二、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水利部注册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3、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4、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企业法人无与从事职业活动有关的商业贿赂犯罪记录(开标时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的条件 项目总监必须有水利行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项目总监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且不得有在建项目。 四、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标段要求 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 |||||||||||
六 、资格审查办法和方式 | |||||||||||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应全部参加投标。 | |||||||||||
七 、评标办法 | |||||||||||
综合评估法 | |||||||||||
八 、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 |||||||||||
1、投标人参加投标无须具备同类工程经验。 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提供同类工程经验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投标人在商务标书评审打分时相应评分项不得分。 3、同类工程界定:单项监理合同金额400万元及以上或单项合同工程总投资300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监理。 | |||||||||||
九 、招标文件获取 | |||||||||||
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 |||||||||||
十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 |||||||||||
递交地点: | 莱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第二开标室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1-12-07 09:30 | ||||||||
十一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 |||||||||||
开标地点: | 莱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第二开标室 】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2021-12-07 09:30 | ||||||||
十二 、其他 | |||||||||||
1、本工程无保密内容,同意网上发布。 2、投诉举报电话:0532-88484528。 3、网上技术支持电话:0532-85871505。 4、上一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 1 月 1 日,上两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 1 月 1 日,以此类推。 5、本工程严禁转包、分包,否则将承担招标人的一切损失。 6、因本工程投标人不需报名,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招标文件,故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在开标前应随时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ggzy.qingdao.gov.cn),查阅下载本项目相关信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截止时间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有权不接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