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能源开发 汕头电厂
2022至2024年度石膏销售清运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1-11-2-258)
项目所在地区:广东省,汕头市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能源开发 汕头电厂2022至2024年度石膏销售清运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招标人为华能能源开发 汕头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华能能源开发 汕头电厂2022至2024年度石膏销售清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华能能源开发 汕头电厂2022至2024年度石膏销售清运项目。
2.2项目简介:
华能能源开发 汕头电厂位于汕头市濠江区澳头村,电厂煤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200MW,其中一期为两台300MW亚临界俄供机组,二期为一台600MW超临界国产机组。设计煤种为神府东胜烟煤,机组实际燃烧煤种随市场采购煤种变化。电厂采用湿式石灰石脱硫,石膏库容量约4000吨。
2.3招标范围:
华能能源开发 汕头电厂自2022年01月0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生产的所有石膏的销售清运工作。石膏三年暂估量26万吨。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包干的形式, 按电厂实际过磅计量结算,投标人须无条件接受。
2.4服务期:叁年。计划自2022年01月0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中标人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无故延期将按合同或技术协议中的考核条款进行考核。每年末对中标人进行安全、质量评审,评审不合格招标人可提前解除合同。若中标人未在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或经招标人评审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招标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并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2.5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华能能源开发 汕头电厂2022至2024年度石膏销售清运项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6年01月01日至今,至少有3个石膏综合利用或销售业务的业绩。
3.2.2 其他条件:投标人距离招标人所在地100公里具备1万吨及以上石膏仓储能力。
3.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11月22日9:00起至2021年11月29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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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联系人:李工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881154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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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ec.ch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