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区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项目
澄清公告
致:各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1、原招标文件招标代理费要求“代理费按照【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取费后的9.8折计取,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
现更正为:招标代理费要求“代理费按照【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取费后的9.8折计取,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
2、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注:本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意义,为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友好区水务综合服务中心
黑龙江松旅工程管理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