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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泽湖·海归小镇、斑马湖片区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可研、勘察、设计的澄清文件

   日期:2021-12-07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核心提示:文件编号投标资格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90天投标文件递交方法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其他投标保证金金额0元 人民币控制价(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其他
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20,000,0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长沙通用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大泽湖·海归小镇、斑马湖片区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可研、勘察、设计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1年75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答疑及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问题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勘察、设计、可研咨询三项独立资质,但同时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两家,我方认为该项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三项独立资质的情况下,联合体组成成员应约定为不超过三家。请招标人予以调整和重新明确。

问题2:联合体成员单位数量的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勘察、设计、可研三项资质,在上述三项资质相互独立的情况下,招标文件却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两家,该要求完全不符合招投标法相关规定要求。在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三项相互独立资质的情况下,联合体组成成员单位数量应该要求为不超过三家。请招标人依法调整关于联合体成员单位数量的要求。

问题3:招标文件既然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设计、勘察、可研三个独立资质,在允许联合体的情况下,却要求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两者不匹配,请招标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可以采用联合体形式或者独立投标人形式参与本项目,招标人并未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也未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目前工程咨询资质(即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配合审批服务)已于2017年09月22日取消资格认定,企业从事工程咨询行业仅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告知性备案,故本项目并非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三个独立资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七条释义“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自主决定”,同时招标人根据以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联合体成员方存在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的问题,结合本项目特点,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更有利于项目的管理。综上所述,本项目在确保竞争的前提下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该项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问题4:根据招标文件及公布的挂网资料,本项目暂没有获批的设计方案或项目建议书等资料,因此我方质疑:本次招标项目属于大型规模、国内鲜有成熟应用案例的新兴项目,在未编制前期设计方案前提下,招标文件项目建设规模中涉及能源站数量、能源站建筑面积、总冷热负荷、供能量和功能方式、总投资等具体指标是如何确定的,其设计方案和具体指标值是否科学合理和具有主管部门批准认可?

问题5:本项目涉及的相关指标较多,招标文件对于类似业绩的考核,为什么仅选取“总冷、热负荷量和采用浅层地热能资源”两项指标,选取方式是否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是否有利于择优选择服务团队?

 问题6:对于入围类似业绩和加分类似业绩总冷、热负荷量具体指标值是如何确定的?根据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取整,用于资信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取整。招标文件项目建设规模介绍中包括B、C、G、H四座能源站,其中G站总冷、热负荷规模最大,具体指标值为总冷负荷91.7MW,总热负荷50.7MW;B站总冷、热负荷规模最小,具体指标值为总冷负荷48.3MW,总热负荷27.6MW,另外的C、H两站总冷、热负荷规模介于B、G两站之间。招标文件对于类似业绩的考核指标值的选取,我方认为仅选用总冷、热负荷规模最大的G站作为参照指标有失公平公正,为什么不用四个能源站总冷、热负荷规模之和,或者规模最小的B站总冷、热负荷值作为参照指标?

问题7:请问对于入围类似业绩和加分类似业绩,其要求的指标数值(总冷负荷为64MW,总热负荷为35MW)是如何确定的?首先在招标人未提供项目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对于项目建设规模和各项建设指标值(如能源站数量、总冷热负荷规模、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等)数据从何而来,有无审批依据?其次是项目描述有4座能源站,为什么仅选取最大站的总冷热负荷规模的70%作为加分类似业绩考核指标值,而不是选取最小和适中的能源站总冷热负荷规模作为参考值,请招标人明确,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招标人依法合理调整。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已编制了《望城区滨水新城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通过了长沙市望城区土地发展与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本项目B、C、G、H四座能源站具体的总冷、热负荷设计指标已在专项规划中确定。

为体现择优原则,结合本项目特点及相关总冷、热负荷指标,招标人选择总冷、热负荷指标最大的G站作为类似业绩参照指标,更有利于考核投标人设计实力,也更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同时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使用说明第四条“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等由招标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要求自主确定”,该项设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问题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本项目完全符合“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特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方上述质疑,为构建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更加有利于招标人择优选择服务团队,强烈建议招标人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要求,调整本项目按两阶段进行招标。

问题9:本项目为国内近年大规模运用浅层地热的能源项目,具有技术复杂、投资高的特征,由于本项目并未开展取得相应可研批复,项目的相关技术规格和工程特征等相关指标并不稳定,项目对后期投资、建设、运营相关技术要求也不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条规定的“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应采取二阶段招标,故我方请求招标人按照国家法规规定,采取两阶段招标方式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同时进一步提供并明确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指标,以利于各潜在投标人公平开展投标工作。

问题10:本项目属于技术较为复杂、技术方案路线不稳定、类似项目较少、实际运行经验不足的特殊市政项目,同时更是事关广大市民切实生活质量的重大民生项目,对此类重大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简单采用以业绩客观分评审为主的设计团队招标方式,不利于择优选择符合项目特征和实际且技术方案更优的投标人,与本项目作为重大市政民生工程的定位不一致,存在通过业绩直接锁定中标人的嫌疑。评标办法采用设计团队方式的质疑。本项目属于新能源项目,有规模大、技术复杂、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且目前项目尚未编制前期设计方案,此种情况下采用设计团队招标而不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方式,将存在以下问题:招标文件项目建设规模各项指标,如项目能源站数量及规模、面积、投资规模等,其数值均缺乏合法支撑依据,那么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指标及数值(总冷负荷为64MW,总热负荷为35MW)将同样缺乏依据。因此采用设计团队招标方式,且对设计团队类似业绩评分权重较高(占45%)的情况下,明显存在对投标人类似业绩(入围和加分)具体指标值考核不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有明确要求,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且项目尚未编制前期设计方案),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因此,结合项目实际特征和上述质疑,强烈建议将评标办法采用的设计团队方式,调整为设计方案方式,或者按照招投标法要求,将项目调整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进行制作,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要求,采用设计团队招标方式;目前本项目已编制了《望城区滨水新城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通过了长沙市望城区土地发展与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均已在专项规划中确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条释义“两阶段招标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本项目招标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问题1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对于投标人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

 问题12:根据发布的招标文件,本次招标采取设计团队招标方式,以团队类似业绩作为主要评判依据,但存在业绩评分设置明显不合理,有提前锁定某一潜在投标人嫌疑。据调查,在全国范围众多设计单位中,目前仅有湖南省内某一企业能在业绩评分上可以获得最高分,由于业绩部分客观分占总分权重较大,因此招标文件实质上已将评分第一名提前锁定为湖南省内某一企业,国内其他潜在投标人无论采取何种努力,均无可能获得中标机会。因此,我方质疑招标文件评分设置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我方请求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进行修改,以确保在业绩客观分能获得满分的潜在投标人国内至少有三家以上,以确保招标文件设置符合“公平、公正”“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答:本项目评标办法资信业绩评分已作相应调整,具体详见公告附件(招标文件最新发布版本)。

 

问题13: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

 问题14:对投标人类似业绩考核涉及重复计分的问题。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类似项目、

问题15:招标文件的评审计分设置上,存在多次重复计分的嫌疑,由于评审按企业、

答:本项目评标办法服务团队评分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详见公告附件(招标文件最新发布版本)。

 

问题16: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承担100%设计任务工作量”,本条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中“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同时,由于本项目属于大型规模、国内鲜有成熟应用案例的新兴项目,且技术复杂和目前暂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因此现阶段就提出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承担100%设计任务工作量的硬性要求,一方面缺乏依据和限制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不利于中标单位开展后续工作。请招标人和监管单位依法对此条要求进行修改和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1分包条款,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情况选择不允许分包或允许分包;同时考虑为避免联合体投标人利用联合实力较强的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却不合理的分配设计任务工作量,采用投机取巧形式参与投标,故进行此项要求。同时本项目招标公告3.3“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承担100%设计任务工作量”修改为“如联合体牵头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公用管道GB1级、GB2级)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则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承担100%设计任务工作量;如联合体牵头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公用管道GB1级、GB2级),则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承担除压力管道设计部分以外的全部设计任务工作量”。


    问题17: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2.4条规定“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时间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第三章评分办法前附表第2.2.4(1)条规定单位获得荣誉奖项和拟任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因考虑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类项目技术较为复杂、时间跨度较长且属于新型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故将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时间要求由近三年放宽至近五年。

 

问题18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2.5条,拟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7号令)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本项目并不是单一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其中热力工程暖通空调部分设计工作量占比最大,且建筑专业负责人已要求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结合项目需求,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任人应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或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问题1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前附表第2.2.4条资信业绩评分和服务团队评分中的类似工程业绩个数最高均计三项,业绩个数取最大值,是为体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为达到同样的招标意图,体现公平一致的原则,建议第2.2.4条资信业绩评分和服务团队评分中的荣誉奖项累计最高计三项。

答:本项目资信业绩评分和服务团队评分中的类似工程业绩个数已调整为计两项,具体详见公告附件(招标文件最新发布版本)。

 

问题2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服务团队评分标准中,“拟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6.2条,“设计内容包含可研、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BIM设计等,项目按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设计,并取得相应星级标识”。同时,根据望城区滨水新城规划,该片区将打造为宜居新城、生态新城、绿色新城,可见绿色建筑在该片区该项目中的重要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条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有类似工程业绩和BIM获奖业绩的评分项,没有绿色建筑业绩的评分项。建议增加绿色建筑三星级业绩(含浅层地热能应用)的评分项。

问题2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条服务团队的其他主要人员资格,(6)“拟派绿色建筑专业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作为评分标准,明显不合理。绿色建筑包括工程设计所有专业,仅以某一个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无法体现绿色建筑设计水平。建议以绿色建筑三星级业绩(含浅层地热能应用)替代该条评分标准。

答:投标人绿色建筑设计实力已作要求,具体详见公告附件(招标文件最新发布版本)。

 

问题23:本项目招标规模属于国内大型的浅层地热开发项目,由于该类项目技术较为复杂,项目能否实现达标稳定运行是检验设计质量优劣的重要评价标准,由于该类项目从设计施工到后期投产运行,受楼盘开发和入住时间影响,项目建设运营时间跨度一般都会超过5年以上。而招标文件将评分业绩设定为5年以内设计业绩,明显不符合该类项目的技术质量评价特征。作为一项政府重大公共投资项目,浅层地热开发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才是评价设计质量及设计团队水平的核心条件。而招标文件不以设计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作为评审依据,仅以是否承担过类似设计作为唯一评价因素,存在明显不合理因素和较大采购风险。按照现有评分条件设置,国内目前唯一可以获得业绩最高分的是湖南省内某一企业,据调查该企业的业绩目前还处于设计或施工阶段,并无已竣工且稳定运行的项目业绩,无法验证设计质量优劣。因此招标文件将近5年内的设计业绩作为评审打分条件,且只有湖南省内某一企业业绩打分能获得国内最高分情况下,这存在明显有意倾向该企业的嫌疑。因此为确保本次招标公正公平,为确保招标人能招到项目能成功运行的设计团队,我方请求招标人将“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2021年7月1日前)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牵头单位)承担过总冷负荷为64MW、总热负荷为35MW及以上并采用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区域供冷供热的能源站项目设计业绩”修改为“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牵头单位)承担过总冷负荷为 64MW、总热负荷为 35MW 及以上并采用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区域供冷供热且已竣工且运行一年以上的能源站项目设计业绩。”作为入围和评审计分业绩,并取消入围和评审业绩中要求为近5年内业绩的时间限制。

问题24:招标文件对计分业绩的要求是5年内承担的总冷负荷64MW、总热负荷35MW及以上并采用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区域供冷供热的能源站项目设计业绩,特质疑如下:1.具备如此规模的能源站项目往往受地块开发等因素限制建设年限较长,如长沙某能源站2018年5月起施工至今已过三年,仍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尚未进入设备调试,苛求5年内的业绩而不顾其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能满负荷达产,这样的定制条文怎么看也不是有利于项目建设的条文;2.区域供冷在业内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清华大学江亿院士就认为区域供冷不是低碳能源系统,在此情形下更应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应对建成即达产的能源站应有一年以上的考验期,对不能满负荷达产的能源站也应要求有数年以上的运行考验方可验证设计的成功。浅层地热能资源的利用虽然在理论上成熟,但在实际应用上由于工程条件千差万别,尚处于探索应用阶段,尤其是大规模能源站应用的项目更是屈指可数,按此条文框限投标单位有可能导致仅仅凭个别未经实践检验的业绩就获得中标机会,这对项目建设是非常危险的。综上分析,为实现公平公正和切实择优选取优秀服务团队的目的,我方强烈建议招标人和监管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重新审议标注关于业绩年限要求的合理性,增加对业绩实际运营状态考察加分的要求,合理调整和重新确定招标文件相关评分标准和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因考虑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类项目技术较为复杂、时间跨度较长且属于新型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故将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时间要求由近三年放宽至近五年。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要求招标人可选择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图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作为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本项目类似设计业绩证明材料已按文件设置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文件),不应违规增加示范文本要求以外的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问题2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关于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要求;长沙市住建局《关于取消社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环节的通知》(长住建发〔2019〕51号),自2019年5月31号以后不再受理社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业务和出具审查意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2.4条规定,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以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文件)为准。建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改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建设单位认可的初步设计文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以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文件)为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文件均可作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之一。

 

二、补充公告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中评分因素与分值已做相应调整,具体详见公告附件(招标文件最新发布版本)。

2、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保证交纳截止时间均延期至2021年08月02日上午9:00时整 开标地点不变。

3、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长沙市望城区交通建设投资

2021年7月16日

 

 



 

 

递交时间

未曾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注册。登录成功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关说明下载招标文件!

项目 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8811547188
QQ:1211306049 


备注: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注册网站并缴纳因特网技术服务费后,查看项目业主,招标公告并下载资格预审范围,资质要求,招标清单,报名申请表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会员区招标信息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

编辑:ggzy.go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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