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自主依托工程项目甘肃(西)厂址岩土体对放射性核素吸附特性及累积效应研究项目已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CNSC-21LAGS022518
2.2 招标项目名称
自主依托工程项目甘肃(西)厂址岩土体对放射性核素吸附特性及累积效应研究项目
2.3 招标项目概括
根据己有资料,厂区地层岩性主要包括第四系砾砂夹角砾及华力西期晚期黑云母花岗岩。地下水类型以基岩裂隙水为主,无统一地下水位。
净化后废水排放设施及生产废水排放设施位于厂区南侧,距离厂区约2km,地层岩性主要为第四系粉质蒙古土、细砂、中砂、中砂夹角砾及华力西期晚期花岗闪长岩。地下水类型以松散岩类孔隙水为主,主要赋存于砂类土中,地下水位埋深为2.72m~5.49m。地下水自东向西流动。
本次研究应在充分收集和利用己有资料的基础上,开展核素分配系数室内测试工作,并初步评价核素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2.4 招标范围
通过收集厂址水文地质资料,对源项中的代表性放射性核素通过试验的方法,得出放射性核素在厂址岩土体中的分配系数,并初步评价源项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为厂址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及可研报告、两评报告的编制提供基础资料。
2.5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厂址所在地
2.6 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3年(合同签订后10个月内完成成果报告评审,其中外业1个月,试验分析3个月。在合同服务期内,甲方进行项目申报等工作时,如有与合同工作成果相关的事宜需要乙方提供支持服务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2.7 质量标准
满足技术任务书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的相关人员、设备、财务、技术能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的规定。
(2)资质要求:具中国计量认证资质(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并在有效期内。
(3)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
(4)人员要求:项目经理需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须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