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辅助锅炉设备采购已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CNSC-21HDGC022559
2.2 招标项目名称
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辅助锅炉设备采购
2.3 招标项目概括
辽宁徐大堡核电站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辖兴城市海滨乡徐大堡村南侧海岸边,东临辽东海,地理坐标为东经1203205~1203412,北纬402001~402144。厂址东北距海滨乡约5km(直线距离,下同),距兴城市约32km,距葫芦岛市约46km,距离沈阳市约292km,东距营口约146km,西局绥中县城约18km,距东辛庄镇约8km,距刘台子乡约5km,西南据秦皇岛市约94km,东南距红沿河核电站约103km。
2.4 招标范围
设备名称:辅助锅炉设备 设备数量:2套辅助电锅炉设备(蒸发量45t/h)
关于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 安全等级NC,质保等级为QNC,其他需满足规格书要求
2.5 交货地点
DDP至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现场指定地点
2.6 交货期
2024-02-15
2.7 质量标准
满足招标文件及技术规格书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
3.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3.3.1 锅炉本体制造方需具有在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制造(或生产)许可证(锅炉)B级或B级以上资质和特种设备制造(或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资质。若被代理制造商为进口设备,则应同样获得国内发放的以上资质。
3.3.2 投标人应具备经第三方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3.3.3 投标人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3.3.4 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中如有进口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书或输出国政府主管当局颁发或批准的出口许可文件,或者不需出口许可或出口文件的声明。如果在投标时未能取得出口许可,投标人应提交其能够从有关政府当局取得许可文件的承诺。针对上述要求,投标人如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中提供能够取得出口许可的承诺可自拟格式,或按照投标商务文件格式-附件11-出口许可承诺函格式提供。
3.4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必须取得制造商出具的销售授权文件。针对上述要求,投标人须按照投标商务文件格式-附件4-贸易(代理)公司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