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招标公告
丹东电厂2021年石膏销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1-12-3-291)
项目所在地区:辽宁省东港市
1.招标条件
本 丹东电厂2021年石膏销售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丹东电厂2021年石膏销售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辽宁省东港市
2.2 范围及规模:
服务期: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一年);
规模: 丹东电厂位于辽宁省东港市大东港经济开发区,是一个集燃煤、光伏、供热于一体的电站,现有装机容量700MW。一期工程为2台350MW引进型亚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预估电厂全年度石膏总产量为5万吨,供热期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此期间为双机运行,石膏产量较大,每月约3500吨。运输方式为车运或船运,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计量方式为电子汽车衡过磅秤重计量,按实结算。
2.3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本次招标的石膏为电厂脱硫所产生。投标方负责每日按照招标方的计划安排,及时安排车辆到达石膏指定地点装运并外运销售石膏,石膏装车由招标方负责,装车时间为每日8点至15:30。招标方有权根据生产及其它情况调整装车时间,投标方应满足招标方要求。
2.4中标人履约期间内,必须无条件按照中标价格完成招标人的生产计划。如不履约将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2.5 交货地点: 丹东电厂
范围:本次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
丹东电厂2021年石膏销售服务项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石膏销售或石膏采购业绩,且销售总量或采购总量在3万吨及以上。须提供合同扫描件;
3.2.2其他条件:石膏投标人具有本次招标销售材料的存储场所,且存储量不低于5000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方须满足电厂最大生产条件下所产生石膏最大量的进场接收和运输。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