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冷却塔排放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技术研究(第二次)已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CNSC-21HDGC022732
2.2 招标项目名称
冷却塔排放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技术研究(第二次)
2.3 招标项目概括
水资源条件是核电建设和布局的关键限制因素,一方面核电厂运行中会产生大量热量,内陆核电厂由于缺乏大海作为最终热阱,普遍采用二次循环冷却的方式,即采用自然通风湿式冷却塔或空冷塔将工业生产中大量的废热排入大气;另一方面,核电厂运行中会产生放射性废液,可以满足排放标准排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废液称为液态流出物,液态流出物需要按规范容许标准排入受纳水体。但是在我国部分内陆地区没有满足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要求的受纳水体,或受纳水体稀释条件较差,或因为饮用水源保护等水环境管理要求禁止液态流出物排入,这些因素限制了核电厂址的选择,也限制了华龙后续机型的厂址适应范围。本项目的目标是研究排放核电厂液态流出物的冷却塔技术(包括空冷塔和湿冷塔技术),在考虑减少雾羽、飘滴等环境影响的基础上提出满足工程应用的技术方案,扩大华龙后续机型厂址适应范围,丰富生态冷源建设战略技术储备。
2.4 招标范围
本次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低放废液汽化后的物理性质调研
(2)低放废液汽化方法可行性比较研究
(3)利用机械通风冷却塔将液态流出物蒸发的机理研究
(4)自然通风湿式冷却塔降噪和降低盐沉积措施研究
(5)“间接空冷塔+机械通风冷却塔”排放液态流出物的方案研究
(6)“自然通风湿式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排放液态流出物的方案研究
2.5 交货地点
北京。
2.6 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10个月提交最终成果报告(送审稿),由 组织审查,评审会之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成果报告。
2.7 质量标准
详见技术规格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完成本招标项目的相关人员、设备、财务、技术能力。
(2)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的规定。
(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技术、服务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
B. 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能够根据其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
(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项目经理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5)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
(6)业绩情况:近三年(2018.1月-至今)具有承担与本研究项目相似的冷却塔研究的类似工作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