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堆芯冷却综合试验台架设计外委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应急堆芯冷却综合试验台架设计外委项目已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CNSC-22HDGC020029
2.2 招标项目名称
应急堆芯冷却综合试验台架设计外委项目
2.3 招标项目概括
招标人拟建设应急堆芯冷却综合试验台架。应急堆芯冷却综合性能试验台架以小破口事故(SBLOCA)为模化对象,模拟自然循环阶段、水封清除阶段、直接注入阶段以及长期地坑再循环注入阶段。用来验证中、低压阶段安全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热工分析程序模型的验证积累试验数据,并用于验证安全系统设计的有效性。
2.4 招标范围
应急堆芯冷却综合试验台架设计需要开展的工作内容包括:(1)试验方案确定;(2)比例模化分析;(3)试验台架设计;(4)设计方案评审;(5)施工设计迭代;(6)试验技术支持,具体详见技术任务书《应急堆芯冷却综合试验台架设计外委任务书》(编号:FKY2008ZFR302SSJS-B01-001 C版)。
2.5项目实施地点
主要工作在承担单位所在地,根据项目需要在廊坊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2.6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1个月,完成质保大纲和工作大纲专家评审;
合同签订后4个月,完成应急堆芯冷却综合试验台架主要系统初步比例模化分析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合同签订后6个月,完成应急堆芯冷却综合试验台架全系统初步比例模化分析报告和应急堆芯冷却综合试验台架失真分析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合同签订后7个月,提交试验台架主要系统设备设计参数报告;
合同签订后9个月,提交试验台架辅助系统设备设计参数报告;
合同签订后10个月,完成试验台架PID 图及系统设备设计交底;
合同签订后14个月,完成试验台架设计固化,应急堆芯冷却综合试验台架比例分析报告、试验台架失真分析报告(最终版),并通过专家评审;
合同签订后18个月,提交全部成果文件,并通过专家评审;
合同签订后30个月内,完成项目相关技术支持。
2.7质量要求或标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完成本招标项目的相关人员、设备、财务、技术能力。
(2)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的规定。
(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技术、服务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
B. 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能够根据其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
(4)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
(5)业绩情况:承担过热工水力试验台架模化分析和设计项目并能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文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