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4-220009
一、招标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南方工程公司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设备物资部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地表水厂以下工程项目部所需的涂塑复合钢管,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农村供水保障体系省级筹建工程廊坊市文安县地表水厂以下工程是将文安县新建城区第二地表水厂与7座农村配水站连通工程,7座农村配水站为德归配水站、黄甫配水站、龙街配水站、董村配水站、孙氏配水站、辛庄配水站、赵各庄配水站。输水线路总长约72.351km。
文安县地表水厂以下工程输水管道从文安县城区第二地表水厂分为两支,一支向西北方向敷设约9.92km到达赵各庄配水站,其中在该线路距离起端约8.15km处设一处分水管道,向北敷设约3.37km。另一支向东敷设约34.1km到达德归配水站,其中在该线路距离起端约1.21km处设一处分水管道,向西南方向敷设约9.05km至辛庄配水站;距离起端约3.08km处设一处分水管道,向南敷设约4.46km到达董村配水站,再向东南方向敷设约5.58km到达孙氏配水站;距离起端约17.04km处设一处分水管道,向南敷设约5.68km到达龙街配水站;距离起端18.70km处设一处分水管道, 向北敷设约0.17km到达黄甫配水站。
新建第二地表水厂1座;铺设第二地表水厂至17个配水站点(12座农村水厂、4座新建配水站、第一地表水厂管网)的输水管道,管道铺设长度121.08km;新建配水站4座并铺设其至村口的配水管网86km;维修改造农村水厂19座并维修其至村口的配水管网231km;提升改造229个行政村的村内管网。
2、招标范围:工程所需涂塑复合钢管及其相关的装、运和售后服务等。
3、采购规格及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涂塑复合钢管 | DN400 | m | 981 | (内EP外PE) |
2 | 涂塑复合钢管 | DN600 | m | 1440 | (内EP外PE) |
合计 |
| m | 2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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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数量为设计图纸估算数量,仅为做标书参考数量,招标数量可能与实际需求量存在偏差,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若因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投资规模、工程量或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量及采购品种相应调整,投标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预计2022年3月- 2022年7月,以实际供货完成进度为准。按照需方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交货期存在差异,中标人(供方)不得因此向招标人(需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交货
6、质量要求:涂塑复合钢管应符合《给水涂塑复合钢管》(CJ/T120-201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83-2011)、《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钢管选用螺旋焊管,材质Q345C。 并满足第七章 技术规范的要求。
7、付款条件: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供相应货物的合格资料、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每月供货货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剩余货款按照75%比例支付,结余部分累计至次月,按上述比例支付,以此类推,最后一批货物验收后的次月付除质保金以外的货款。质保期为6个月,质保期截止未有质量问题,质保金将无息累计至当月付款总额中支付。甲方支付货款时视资金情况拟部分资金采用电建融信(期限为6个月)方式予以支付,比例不高于当期应付材料货款的30%,乙方应对此予以接受。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1、投标人必须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取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试验检验报告。
1.2、投标人应具有涂塑复合钢管或同类材料供货业绩,在近三年(2018年至今)内的涂塑复合钢管或同类材料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附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扫描件,含中标通知书所属的多份合同总额);应具有涂塑复合钢管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1.3、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1.5、投标人必须为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1.6、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