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工程辐射监测仪表校准设备采购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工程辐射监测仪表校准设备采购已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
CNSC-22HDGC020162
2.2 招标项目名称
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工程辐射监测仪表校准设备采购
2.3 招标项目概括
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厂址位于辽宁省兴城市海滨乡徐大堡村南侧海岸边,东临辽东湾,地理坐标为东经120°31′45″~120°33′22″,北纬40°20′5″~40°21′32″。东北距兴城市区约32km、葫芦岛市46 km、沈阳市292km,西南距秦皇岛市约94km,东南距红沿河核电厂103公里(均为直线距离)。西北方向距102国道、沈山铁路、京沈高速公路直线距离约10km,京沈高速公路北侧为秦沈客运专线。
2.4 招标范围
2.2 设备名称: 辐射监测仪表校准设备
设备数量:此采购包主要采购为一套辐射监测仪表校准设备,主要由源装置、个人剂量计校准照射装置、轨道及小车、标准电离室、辐射监测仪、远程控制台、摄像系统、激光对准系统、软件及有关部件组成。设备数量具体详见技术规格书附录A;设备供货清单
关于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
2.5交货地点
DDP现场交货至招标人现场指定地点。
2.6交货期
2025.10.30。
2.7质量要求或标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
3.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和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3.3.1 投标人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3.4 投标人或其分包商应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且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管理条例》要求发货至现场指定地点,无相关承诺者做投标否决处理(详见附件10)。
3.5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