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饶高管监招字【2022】 7 号
工程概况 | |||||
招标人名称 | 上饶市信州区教育体育局 | 项目 | 高铁经济试验区天佑大道以南、凤凰东大道以北、大茅山路以东、吴楚大道以西。 |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约28398.7㎡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内容 | |||||
本标段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全部工程监理服务。 | |||||
本项目监理费90万元 | |||||
投标(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
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 | [专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乙级](含)以上 | ||||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类别 | [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含)以上 | ||||
标段选择要求 | 一个标段 | ||||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应提供的业绩材料 | 投标人需提供一个开标当月前近60个月内(不含开标本月度,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已竣工完成的单项合同监理费在90万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8300㎡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业绩达到80%即可)。监理业绩至少提供两种(含两种)证明材料原件以证明投标人项目监理业绩满足要求,证明材料原件是指: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必备)、竣工图纸证明材料,但不含文字证明材料。注: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 ||||
资格审查时应提供的证件或证书 | |||||
资格证件 |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 ||||
总监理工程师 |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
其他监理人员 | 拟派其他监理人员证书 | ||||
其他要求 | 投标申请人在开标时须提交有关原始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二代有效身份证[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还必须提供本工程开标前(不含开标当月)六个月及以上且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和提供本工程开标前(不含开标当月)六个月及以上本企业职工参加社保并正常缴费的证明材料];注:因新冠病毒疫情所造成的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 【2020】33 号文件《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及各省实行减免企业社保险费的通知,对于本项目提供满足本项目所要求的社保证明材料(江西省内投标人按赣人社发【2020】11号文件《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外省投标人按其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 (3)、外埠来赣投标单位还应持有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原件或根据《关于外省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通知》要求办理的企业信息登记并已审核通过的,可提供江西省住建厅官方网站(住建云)“省外进赣企业登记”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拟派人员:总监1名,应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房屋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总监代表1名,应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具备专业监理岗位证书;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具备专业监理岗位证书;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具备专业监理岗位证书;监理员3名,具备监理岗位证书,总计8人。 (5)、本项目严禁挂靠,一经查实,如有虚假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上网公开其不良行为,已中标企业取消中标资格。若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挂靠行为,则中止监理合同。 (6)、本工程采用报价承诺法,以随机摇号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电子化开评标。相关的其它补充要求会在网上及时通知,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7)、本项目现场考勤执行饶建发【2018】30 号文件《上饶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刷脸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8)、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不具备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应依法分包。 (9)、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和上饶市等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若相关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10)、本项目执行饶府发【2019】13号文件《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 投标人自开标之日起(含开标之日)前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提供承诺函) (12)、投标人自开标之日起(含开标之日)前 36 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发生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提供承诺函) | ||||
联系人 | 徐女士 | 联系人 | 13979326669 | ||
报名时间及地点 |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2年3月8日 | ||||
(单位章) 法定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