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 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电极热水锅炉采购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 辽宁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电极热水锅炉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
2.2 规模:2台40MW电极热水锅炉
2.3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本次招标设备为2台套电极式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2台电极式热水锅炉、2台换热器、4台循环系统、2台补水定压系统、2套加药装置、1台除盐水箱、2台除盐水泵、阀门、管道、DCS控制系统、控制元件、开关柜、保护罩、取样冷却器、锅炉底座、保温材料及整个电极式锅炉一次侧的所有设备及材料。并完成2台40MW电极热水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安装、调试、性能试验、验收等项目。
2.4 交货地点: 营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仓库或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2.5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65天内全部交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电极热水锅炉设备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设备的锅炉筒体生产厂家需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B级或以上资质)。
3.2.2业绩要求: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所投品牌的电极热水锅炉供货业绩(要求单台电极热水锅炉容量不小于40兆瓦,同一采购合同的多台电极热水锅炉按1个业绩计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同扫描件,须包含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签字页等)。
3.2.3本标段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须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厂商(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
3.2.4本标段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4月25日9:00起至2022年4月30日17:00止。
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15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