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投标人须提供2017-2021年国内油气田应用的(最高排气压力≥35Mpa及以上)氮气发生车和压缩机车的销售业绩,附销售发票复印件,并至少各提供一套应用现场设备照片、应用单位
3.1.7 投标商须编制标的物技术方案,不允许直接以业主方提供技术规格书代替,否则视为无效(附技术方案)。
3.1.8 投标商投标被授权人需为投标商职工,需提供投标商为其缴纳保险记录截图。
3.1.9 投标商须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投标商须承诺外协的压力管道元件、压力容器,必须提供外协生产商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书。
3.1.10 投标商须承诺整车交付时,满足以下要求(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1.整车满足国Ⅵ排放标准。 2.整车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工信部《工业信息化部核准的汽车公告免征》,整车尺寸符合国家要求,并和公告相符。 3.整车可通过3C 认证,满足买受方所在地车辆落户要求。
3.1.1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2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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