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中国邮政集团 重庆市 批准实施, 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
2.2 采购内容:(1)综合营销平台服务;(2)运营管理支撑服务。
2.3 项目预算:
(1)综合营销平台服务:50万元/年,共3年,合计150万元;
(2)运营管理支撑服务:按使用综合营销平台开展营销活动的营销费计提,计提费率不高于13%(备注:根据金融业务部测算,预计1年在“微商圈”上营销活动发生的营销费3000万/年(2021年实际发生营销费1600万元),预计发生的运营管理支撑服务费390万/年,3年预计运营管理支撑服务费1170万元)。
2.4 最高限价:
(1)综合营销平台服务:单价最高限价:50万元/年;总价最高限价150万元;
(2)运营管理支撑服务:按使用综合营销平台开展营销活动的营销费计提,计提费率不高于13%。
2.5 质保期:
(1)综合营销平台质保期3年,从平台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运营管理支撑服务有效期3年,从平台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或下次采购完成;如遇集团公司政策调整,招标人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中标人后,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6 服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3.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合法成立并存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标人已按支付清算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完成备案;
(2)投标人已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3 投标人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ISO/ICE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4 投标人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软件著作权证明。
3.5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诚实的商业道德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此项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无不良记录、无负面社会影响。
3.6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采购活动。
3.7 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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