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价公告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基础设施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询比价的方式拟租赁一批塔式起重机用于浠水县巴河镇乡村振兴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点项目EPC总承包项目,计划使用项目工程款用于本次公开询比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 2、项目概述:本项目位于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北临葛洲坝大道,东临宰相路,西临望天湖路,目前交通便利,周围良好得运输条件已初步形成。本工程地上部分包4栋一类高层住宅带底商、1栋一类高层纯住宅、29 栋二类高层住宅 带底商、17 栋二类高层纯住宅、一栋单层农贸市场白事堂、一栋四层公共服务中心、一栋九层立体车库(预留)、一个垃圾站、一个负一层地下室、配电房及成品岗亭。总用地面积263888.22m2,净用地面积243181.60m2,总建筑面积510902.31m2。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3类(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3、项目交通条件:本项目地处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北临葛洲坝大道,东临宰相路,西临望天湖路,目前交通便利,周围良好的运输条件已初步形成。 二、设备需求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塔式起重机 W6010 台 9 平头 2 塔式起重机 W6012 台 5 平头 3 塔式起重机 W6015 台 4 平头 合计 台 18 注:1、交货时间:根据承租方现场施工进度计划进场。 2、交货 3、交货数量:该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租赁数量以承租方项目生产需求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实际租赁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报价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三、技术指标及要求 1本合同项下设备应符合《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13752-2017)标准以及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的相关标准,各项参数不一致时,按最高标准计,当国家标准更新时,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2塔式起重机中所使用的金属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13752-2017)中的材料的规定。 3出租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GB/T 5905-2011 起重机 试验规范和程序; GB/T 5972-2006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2009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 5973-2006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 5031-2008 塔式起重机)等管理体系标准。国家发布新标准时以新标准为准。 4出租方提供的设备应满足承租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四、报价人资格要求 1、报价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机械设备租赁经营(含特种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安拆及维保资质、产权备案等一体化资质。) 2、报价人出租的塔机应为自有设备,产权备案在报价人名下。 3、报价人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或以上,且应有足够数量持有效证件的特种设备作业(安拆、司机、信号司索、建筑电工)人员和技术、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其中技术、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均应为本企业员工,同时提供上述人员 社保证明、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4、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报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否则其报价函将被视为无效。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付款方式 5.1 数量及供货能力、供货时间: 5.1.2具体的设备数量和租赁时间由承租方设备物资办工作人员提前一周 5。1.3出租方必须具备满足承租方正常施工所需设备。 5.2 验收计量: 5.2.1设备验收按实际收货、安装为基准。 5.2.2承租方指定项目部的董攀( 5.2.3出租方按要求出具设备出厂合格证、产权备案等相关资料。 5.2.4货到现场承租方安排外观检查,出租方应保证标准节完好无变形,如有变形、脱焊、锈蚀严重等影响安装必须予以更换。(如所供设备型号不满足施工要求,承租方有权退货,因此造成的所有影响均由出租方承担)。本项目仅接受出厂4年以内(即设备出厂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机械设备,超龄设备不予以接受。相同能力设备品牌设备性能良好、型号、技术指标、外观应一致,各种安全保障设备齐全且安全可靠,如限位安全装置(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行程限位器等)、保险安全装置(吊钩保险、钢丝绳卷筒保险、爬梯护栏等)和其它安全装置(风速仪、钢丝绳防脱槽、塔机黑匣子等),所有设备涂饰要完整、颜色统一(设备品牌统一),且完好率达到90%以上,完好率低于90%不予考虑。 5.2.5出租方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方有权拒收设备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概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拒收设备或者解除合同后,设备毁损、丢失的风险由出租方承担。 5.2.6设备交接时,承租方仅对设备数量、型号及外观进行检查,承租方对设备的签收不视为免除出租方的质量责任缺陷责任及保修责任。 5.2.7承租方免费提供符合塔机运行要求的专用电源,并送到塔机下部(2米以内)专用电箱内。确保一机一闸,电压达到380(-10+20)伏。出租方负责自备设备运行所需动力电缆。 5.2.8承租方必须派驻设备专职维保人员2人或以上(建筑电工1人、特种设备安拆工1人,并指定其中一人为现场负责人。)常驻工地,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设备备品(含设备电器元件等)临时仓库,派驻人员且必须为持证人员(特种作业证),常驻人员食宿、临时仓库设施等相关所有费用均由出租方自理。 5.3 结算数量:以现场实际租赁数量为准。 5.4结算单价:结算价格=租赁单价×暂定租赁周期(暂定24个月)。在租赁期内,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实际租赁设备数量增减、暂定租赁周期延长或缩减等情况,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结算单价均不予调整。结算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包装费、设备进出场运输费、设备安拆费、顶升加节(含人工及材料)费、附着费(含人工及材料)、装车卸车费、汽车吊费(50吨以内)、检验试验费(含每年年检费)、设备防雷接地(含人工及材料费)专家论证费、保险、税金、利润、管理费及货到现场安装调试、运输过程、安拆过程中的风险费、租赁期间的维护保养费(含人工及材料)、检验检测费、并取得当地政府安监管理部门的设备备案使用等一切费用。 5.5结算方式: 5.5.1、租赁费结算:按月度结算,租赁期间租期不足月部分,按实际使用天数(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结算时须提供设备完整的维保运行记录,设备日检、周检、月检记录。 5.5.2、租赁费支付:出租方提供税率为 13 %建筑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及第三方代扣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交承租方财务部门挂账,单台设备季度挂账租金在3个月内支付至已办理季度结算总金额的65%,单台设备退场3个月后支付该台已办理结算总金额的95%,单台设备剩余5%在该设备全部退场完毕并办理最后一次结算后6个月内付清。 5.5.3货款采用银行转账或不长于12个月的云信、E信通、国内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到期承兑直接办理银行托收,未到期贴现在指定金融机构或平台办理。承租方承诺提供票据保贴业务。云信、E信通、国内信用证贴现会产生手续费,提前贴现发生的融资成本、手续费、杂费(千分之二)由卖方承担,二次开票产生的贴息(由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税率及税目一致的发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到期承兑直接办理银行托收。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无手续费。其中由承租方承担的融资贴现费用,金融工具(产品)融资期限由承租方根据需要设定,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要求的融资机构进行融资,并在结算清单中单独以暂列金的形式列明,并注明该暂列金仅用于融资贴现费用支付,不得用于出租方现场签证等其他用途。出租方按照 年度 (月度/季度/半年/年度)为结算计量周期将该部分实际发生的融资贴现费用凭证上报承租方办理计量结算,承租方在支付上述融资费用时所产生的新的费用不再另行结算,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5.5.4承租方因其他原因需调整金融工具(产品)和现金支付比例的,出租方应无条件接受,因此增加的融资费用的计量结算参照上款的约定执行。 5.5.5、进退场费支付: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委托检验报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后,承租方按季度支付本台塔机租赁费时一并支付进出场费的50 %,剩余部分在该台设备全部退场清理完毕,由承租方在出租方办理最后一次设备租金结算时一并支付。 5.6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商业承兑、云信、电建融信等。 5.7 检验与索赔:在设备到达本合同规定的交货现场后,如有质量、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要求调换或补偿,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若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索赔后14天内未予答复,则认为出租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5.8 延迟交货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方违约: 5.8.1出租方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8.2出租方采用欺骗手法或与承租方项目人员相互串通,对所送设备在安装前进行调换,以次充好; 5.8.3出租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承租方规定的时间供货。 5.8.4发生上述违约情况,出租方应赔偿由此给承租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8.5出租方所提供的塔式起重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除赔偿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包括承租方因此遭致建设单位的全部处罚或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应当向承租方支付该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5.8.6出租方以欺骗手法或与承租方人员相互勾结损害承租方利益的,承租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解除合同,承租方可拒绝支付货款(如已付款,出租方应作退货退款处理),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该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5.8.7出租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设备,承租方有权终止付款或解除合同。如承租方未找到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第三供应商,承租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5.8.8项目部每月对检查维护记录进行抽检,如发现检查维护不到位、记录缺失或不全,将对出租方处以每天1000/次元的违约金,如连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给处以2000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租方一次维修保养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且应提前3天通知承租方。出租方保证机械正常运转,确保承租方正常工作。如机械出现机械故障的,除电气(含电器元件等)3~6小时处理好外,其它机械故障出租方应在限定8小时内维修好,如果8小时不能修好,则每超过8小时扣减当天该台塔机租金。出租方租赁塔式起重机设备每台每月维修时间总计不能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除扣减该台塔机停机时间相应租金,每天还应承担2000元/台/天的罚款。 5.8.9若发生设备事故,将依据《建筑施工起重机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及《特种设备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在未发生人员伤亡情况下视情节严重对出租单位处以2000--20000元/台违约金罚款,若出现人员伤亡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具体追责内容如下: (1)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现场维修人员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故障隐患仍然继续使用。 (2)出租方使用无安全认可证件设备以及安全附件配件材料,未按规定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3)出租方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使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塔机,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 (4)出租方安装、拆除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项目部有关规章制度或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将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违约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出租方设备及设备配件进场时须得到承租方许可,并须经过承租方及各管理单位验收后方可进场,出租方必须按照承租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摆放材料、附件设施、停放设备,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6)因出租方责任造成承租方上级管理、业主、监理、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管理机构部门对承租方的罚款或其他处罚,承租方将对出租方处以两倍以上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六、报价人函须知 6.1《报价函》范本详见附件1,请投标人严格按照附件格式填报,请勿随意修改,报价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请在附件1《报价函》第五款单独列明。 6.2《报价函》注明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签字盖章,其余页只需要盖章,未按本条要求签字、盖章的报价函将被视为无效。 6.3《报价函》签字盖章后需要扫描成PDF格式的文档在集采平台上传,其他格式的报价函将被视为无效。 6.4《询价函》、《报价函》及其澄清文件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6.5报价人应仔细阅读并悉知本询价函合同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不做实质性的变动。 6.6询比价保证金 6.6.1 形式:采用保证金形式 6.6.2 金额:人民币 10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6.6.3 询比价保证金退还时按原账号且不计利息退还,接收询比价保证金账户为供应商报名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分配保证金付款账号,供应商可在获取文件处获取账号信息。 6.6.4 询比价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到达,询比价保证金汇款单据应在报价时一并提交。 七、询价函的获取 7.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报价人资格要求并有意报价者,请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http://)在线报名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资料。 7.2通过采购单位审核后,请于2022年 6月23 日上午10时00分 > 可出具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 收款单位户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收款单位
项目 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8811547188
QQ:1211306049
备注: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注册网站并缴纳因特网技术服务费后,查看项目业主,招标公告并下载资格预审范围,资质要求,招标清单,报名申请表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会员区招标信息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