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5-220168
一、招标条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 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龙泉驿区芦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污水处理二厂2022年化学药剂物资,采购材料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本次招标文件中所采购的药剂均配备给中电建(四川)城市运营管理 使用,招标后由中电建(四川)城市运营管理 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龙泉驿区芦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芦溪河污水处理二厂(以下简称“芦溪河二厂”):总设计建设规模为6万m³/d,采用全地埋式设计,污水生化处理采用多段多级AO工艺,二沉池采用矩形周进周出沉淀池。为满足龙泉驿区芦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污水处理二厂运营工作的正常开展,现进行化学药剂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2、招标范围:龙泉驿区芦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芦溪河二厂调试运营期(2022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所需化学药剂。
3、采购需求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日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聚氯化铝 (PAC) | 液体 | 吨 | 132.000 | 以甲方通知为准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芦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芦溪河污水处理二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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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聚氯化铝 (PAC) | 固体 | 吨 | 4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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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阳离子聚丙烯酰胺(PAM+) | 固体 | 吨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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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阴离子聚丙烯酰胺(PAM-) | 固体 | 吨 | 3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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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次氯酸钠 (NaClO) | 液体 | 吨 | 7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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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乙酸钠 (NaAc) | 液体 | 吨 | 1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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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以上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采购物资实际供货数量比采购数量增减时,投标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供货周期为2022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具体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根据招标人需用计划分批供货,每批次在投标人接收招标人发出的当批次需用计划后的3日内完成现场交货。
5、交货
6、质量要求:投标人所投标的物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质量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聚氯化铝(PAC)液体要求氧化铝(Al2O3)的质量分数≥6.0%,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小于0.4%,盐基度:30%~95%,其他参数满足《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 GB/T 22627-2014》标准;
(2)聚氯化铝(PAC)固体要求氧化铝(Al2O3)的质量分数≥28%,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小于0.4%,盐基度:30%~95%,其他参数满足《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 GB/T 22627-2014》标准。
(3)阳离子聚丙烯酰胺(PAM+)满足固含量>88%;分子量>800万;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2.0%;离子度>40;25kg/包,其余参数满足《水处理剂 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31246-2014)及《水处理剂 聚丙烯酰胺》(GB17514-2008)标准。
(4)阴离子聚丙烯酰胺(PAM-)满足固含量大于90%;分子量>1200万,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0.3%,水解度>25;25kg/包,其他参数满足《水处理剂 阴离子和非离子型聚丙烯酰胺 GB 17514-2017》标准。
(5)次氯酸钠(NaClO)满足有效氯(以Cl计)>10%,其他参数满足《次氯酸钠 GB 19106-2013》标准。
(6)乙酸钠(NaAc)满足乙酸钠含量>25%,COD值≥195mg/g,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0.01%,总磷≤0.5mg/L,总氮≤15mg/L,氨氮≤10mg/L,氯化物(按氯化钠计)≤0.4%,硫酸盐(按硫酸钠计)≤0.1%,冷冻结晶实验(25%溶液)在-10℃冰柜中24小时不得有结晶物出现,色度≤8,其余参数满足《污水处理用碳源液体乙酸钠 T/CSTE 0008-2020》标准。
7、质量保证期:固体药剂:12个月;液体药剂:6个月;其余特殊要求的药剂按供货要求执行。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药剂质量不能达到甲方要求,乙方承诺免费更换药剂。
8、货物的包装
(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均为货物出厂时原包装。
(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受到损坏。
(3)投标人需按照甲方要求对药品包装物(桶、袋等)进行定期回收并合法合规处置。
(4)固体药剂采用25kg、50kg每袋包装供货(乙酸钠必须有防渗内袋)或其他甲方指定包装方式供货。液体药剂采用25kg小桶、吨桶或其他甲方指定包装方式供货。
(5)对于液体药品,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储药罐(25kg小桶或吨桶),储药罐损坏或不再使用的,投标人需及时替换和回收。
9、货物的运输
(1)投标人负责药剂的运输,药剂的运输机构须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药剂运输资质,药剂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伤、损坏均由投标人负责。
(2)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自行选择安全合理的运输线路及运输车辆类型,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3)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泄露以及由此导致的环境、安全等事故,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在运输过程投标人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若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0、其他:暂无。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认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或合作协议,并在竞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生产商出具的质量保证承诺及售后服务承诺,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投标人应具有类似项目的供货业绩(或注明类别),在近 2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附合同扫描件和中标通知书)。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提供投标药剂生产企业的同类药剂供货业绩,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文件。
4、投标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报价人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也不应在禁标处罚期内。报价人不得被列入黑名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3年无因报价人违约或不当履约引起的纠纷。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9、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招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