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石化公司厂区VOCs监测站建设项目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3套采购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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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扬子石化公司厂区VOCs监测站建设项目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3套(WZ20220803-3809-9579-B1)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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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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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0-50nmol/mol 10% 不防爆 | 2.00 | 套 | 包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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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线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VOCs)\0-50nmol/mol 10% 不防爆 分析小屋 | 1.00 | 套 | 包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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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供货商投标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必须在中国境内有技术服务、维护机构及必要的备件库。现场技术服务必须满足业主要求,参与到货后开箱验收确认及安装指导。首次调试、投用必须由供货方负责,并确保符合技术参数要求。技术服务及培训包括在整体报价中。投标方负责向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报备。 3.1.7 投标方负责提供3套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及1套分析小屋。投标方负责其中一套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集成至所供分析小屋内,另2套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在利旧分析小屋中负责安装指导。 3.1.8 投标方的投标文件与在线分析系统规格书、分析小屋的要求有偏差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偏差表中逐一列出,未在偏差表中列出的内容视为完全满足询价书及仪表规格书要求。对于偏差表的每个偏差项,卖方必须注明买方可接受的替代方案,并由买方确认。凡出现三处及以上的偏差,否决投标。 3.1.9 投标方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的官方样本。 3.1.10 投标方所供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主机检测原理为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GC-FID)技术,对环境空气中的目标组分(57种PAMS)进行24小时/7天连续定性和定量分析, 每台分析仪配置无线通讯接口(包括无线接口设备、4G网卡等),并以无线方式上传数据至业主方环境监控系统。 3.1.11 投标方所提供分析仪检测限可达ppt级。 3.1.12 投标方所供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须符合《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标准》(HJ1010-2018)要求,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检测报告;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3.1.13 投标方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次所投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主机在发货前,须提供该产品制造地所在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有)。 3.1.14 投标方所供同型号、同规格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分析系统,须有在VOCs监测工况中, 平稳运行半年以上的业绩至少1个,并提供相应合同复印件,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前。每份合同复印件应详细列明:已实施工程项目名称、客户的名称和地点、联系 3.1.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6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没有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成功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 联系人:李杨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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