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工程  公告  招标  管道  招标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批量货物配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2-07-20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核心提示: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业主批量货物配送服务项目已由/以/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业主,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业主批量货物配送服务项目已由 /以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业主,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石家庄市 18个县域以专车单点或串点进行药品配送服务,包括整车运输,要求封闭厢式货车运输。配送过程涉及货品接收、装卸、专车单点与串店配送、签收收取回单等多环节,配送要求较高,需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乙方必须具有较强区域配送能力;具有专业稳定的运输配送团队。

  2.2招标范围:石家庄市 18个县域以专车单点或串点进行药品配送服务;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具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

  3.2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3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投标;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投标人须对其涉及运输、配送的全部货物进行投保。单车货物保险累计赔付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并提供承诺书。

  3.7投标人能够提供自有封闭厢式货车(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车厢内干燥、无虫、无渗漏)具备一次性调动省内40辆封闭箱式货车的能力,承担运输任务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在60万公里以下,且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符合国家环保、安全、交通相关规定,符合GSP运输标准。投标人提供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以下均视为自有车辆):(1)投标人所有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投标人或投标人 所有,即提供登记在投标人及其 名下的车辆):(2)投标人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所有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相关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投标人的所属关系,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相关子公司、控股公司所有);(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所拥有的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相关企业所有);投标人须提供每台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且车辆年检全部合格,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核标时如发现存在伪造车辆信息的企业,直接剔除其投标资格。

  3.8投标人以及提供车辆的投标人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的车辆所有人均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具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并提供有效复印件。

  3.9投标人须提供运输、配送人员相关健康证明,总人数不得低于20人。

  3.10.其它要求:1.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禁止将业务进行转包。

  4.

没有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会员区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详细了解项目情况请联系如下人员:

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chinapost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行情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服务说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12017752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