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不良债权风险代理清收服务”服务。
2.现金清收费率(不良贷款清收范围以不良资产管理部提供的清收台账为准)。
不良债权风险代理费率表(现金清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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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权种类 |
基本代理费率 |
奖励性代理费率 |
可疑类贷款 |
12% |
15% |
损失类贷款 |
20% |
25% |
表外不良贷款 |
20% |
25% |
信用卡 |
12% |
15% |
以每年清收100万元为标准。每户代理人清收总额在100万元以内,全部执行基本代理费率;清收总额在100万元(含)(利息占比不低于20%);以资抵债收回债权的,代理费率不得超过同档次现金清收费率的50%;
3.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4.代理费计算。代理人按季报送现金收回债权台账及金额,由贷款所在机构核准后确定,根据代理人实际收回的债权金额和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率分笔计算代理费。即代理费=实际收回债权本金金额×代理费率+实际收回债权利息金额×代理费率。当年内收回债权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暂按基本代理费率计算代理费;收回债权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利息占比不低于20),则按奖励性代理费率计算代理费,并对已支付部分的差额进行补足。
5.代理方式:本次代理方式为“全风险代理”,即代理人承担全部清收成本(代理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清收的,由代理人承担案件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或执行费)和产生的相关责任。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不得再委托他人,也不得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联合清收。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决定依靠司法、行政或其他外部力量清收,必须报经采购人同意。
6.对不良贷款催收服务机构人员的要求:代理人所聘用催收人员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不良社会记录。代理人需提供催收人员身份证明、征信报告、无犯罪证明、承诺书等由采购人审定合格后,才能对采购人委托的贷款进行催收等。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