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在石油化工行业近15年内有不成功应用业绩,造成装置不能正常生产运行者或分离效果不达标被竞争对手改造,不能参加招投标。
3.1.7 业绩要求:塔内件专利商或制造商需具有石油化工企业CHPPO装置或PO/SM装置或PO/MTBE装置有粗PO塔且采用填料设计业绩或成功应用业绩,装置环氧丙烷设计规模≥15万吨/年,没有分包转包,并出具商务合同复印件及应用业绩证明文件或标定报告。其中制造商业绩必须是投标人与本次投标技术授权商共同完成的业绩,否则算无效业绩。
3.1.8 不允许塔内件专利商将同一塔内件专利授权两家及以上制造商参加本次投标,如出现两家及以上用同一技术参与本次投标,则同时无效废标。有生产制造塔内件的能力或合作制造基地。提供水力学计算书(至少提供输入和输出数据),计算数值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1.9 有塔内件自主专利技术或授权,提供专利证书及授权证书复印件;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和技术不侵犯他人的专利,如有侵权行为,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3.1.10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1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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