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赣榆区供电分公司迁建营销综合楼(项目名称)已由连云港市赣榆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赣行审投【2022】2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供电分公司,集中建设单位为连云港市赣榆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征收补偿款和部分区财政拨款,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黄海东路280号赣榆区供电分公司院内西侧;
2.1.2建设规模:迁建1幢地下1层、地上11层(裙房3层)的营销综合楼,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用于95598呼叫中心、用电服务大厅、业务班、抢修班等部门和班组;
2.1.3招标控制价:54804015.66元;
2.1.4工期要求: 33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2年10月31日(具体以业主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2023年9月26日。
2.1.5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合格 标准
2.2招标范围:包含大型土方工程、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土建工程、幕墙、部分装饰装修、电气、给排水、消防(消火栓、喷淋、应急照明、火灾报警、防排烟、气体灭火等)、通风空调、电梯和智能化工程、室外照明、室外给排水、室外消防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招标项目执行苏建规字1号文有关资格审查条件的规定。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资格)。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R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2019年1月1日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规模9500平方米及以上且单项合同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不含工业厂房、商住楼)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注:(1)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扫描件,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认定;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认定。
(2)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模、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明确、缺项、含糊不清的造成无法确定的或不能明示相关信息,则需同时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工程造价以签约合同价金额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时间为准。
3.4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两个及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C、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
②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③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授权代理人。
④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2022年03月至2022年08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如是退休人员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应提供相关退休证明及劳动合同)。
⑤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6)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互相控股、参股的;
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g.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5】16号文、苏建规字【2017】1号、连建发【2021】338号、连建发【2021】336号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b.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c.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22】9号、苏清办【2011】13号、苏清办【2012】14号、连清办【2013】6号文、苏清办【2013】10号、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4】16号、苏清办【2014】5号、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苏清办【2017】6号、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连清办【2019】3号、连清办【2020】3号、苏清办【2020】2号、连清办【2021】3号、苏清办【2021】5号、苏清办【2022】17号等文件。
d.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归集(配备)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归集(配备))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归集(配备),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e.本工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苏建招办【2022】2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合格情况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
注: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获取开始
4.1 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7日;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10时00分。
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内容,非正式会员请办理会员入网注册事宜,成为正式供应商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下载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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