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浙江省湖州市
1. 招标条件
(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2023年度碳酸钠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浙江省湖州市;
2.2 规 模:废水浓缩结晶系统和循环水处理系统的软化过程需要使用碳酸钠。碳酸钠运至电厂碳酸钠加药仓下部,用密闭罐车自带输送泵输送到碳酸钠加药仓中。招标人废水浓缩结晶系统的碳酸钠仓容量80m3,节水项目循环水处理碳酸钠仓容量50m3,均为碳钢防腐结构;
2.3 标段划分:(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2023年度碳酸钠采购;
2.4 交货地点:
2.5 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送货通知后30小时内送达现场,合同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2.6 招标范围:本次预计采购碳酸钠1350吨(预估量,按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工业碳酸钠,需符合GB 210.1《工业碳酸钠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工业碳酸钠》最新版标准中Ⅱ类一等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此标准提供方法进行验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集团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年供货量100吨及以上碳酸钠供货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至少须提供首页、签字盖章页及能证明与招标人要求的业绩相符的供货范围等信息的页面);
3.2.2投标人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提供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及运输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代理授权书。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10月28日 09时00分起至2022年11月04日 17时0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