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浙江省湖州市
1. 招标条件
(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2023年度液氨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2.2 规 模:长兴分公司两台燃煤机组同步建设的脱硫装置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工艺,催化剂层数2+1。在燃用设计煤种、锅炉最大连续出力工况、处理100%烟气量、2层催化剂条件,脱硝效率大于80%。脱硝还原剂制备采用液氨。液氨由专用槽车运送至电厂液氨储存系统(储罐),用卸料压缩机将液氨由槽车输入液氨储罐内。设置有两个容量77m3液氨储罐,两套卸料压缩机(一运一备);
2.3 标段划分:(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2023年度液氨采购;
2.4 交货地点:
2.5 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送货通知后24小时内送达,计划合同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6 招标范围:本次预计采购液氨2000吨,氨含量≥99.6%(预估量,按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集团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若为生产商,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代理授权书及生产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投标人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年供货量200吨及以上的液氨供货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至少须提供首页、签字盖章页及能证明与招标人要求的业绩相符的供货范围等信息的页面);
3.2.3投标人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危险化学品)或提供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及运输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危险化学品);
3.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10月28日 09时00分起至2022年11月04日 17时0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