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1、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4.2“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第2点“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 2、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1/18.2.1“投标保证金”“ ②银行保函形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厦建筑〔2019〕41 号规定要求自行办妥电子投标保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厦建筑〔2019〕41号规定要求自行办妥电子投标保函手续;电子工程担保保函应注明项目名称,保函额度等信息,电子担保保函额度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投标人应将经担保保证人电子签章的电子投标保函原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导入到电子投标文件中”修改为“②银行保函形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厦建筑〔2019〕41 号规定要求自行办妥电子投标保函手续;银行电子保函应注明项目名称,保函额度等信息,电子保函额度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投标人应将经担保保证人电子签章的电子投标保函原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导入到电子投标文件中。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1/18.2.1“投标保证金”“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投标保证保险应为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保险条款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险人应在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中注明以下责任,如无注明则视为无效保单:1、保险人在投标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承担保证保险责任。2、本保单为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本保单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28日(含)。”修改为“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厦建筑〔2019〕41 号规定要求自行办妥电子投标保函手续;建设工程电子保证保险应注明项目名称,保函额度等信息,电子担保保函额度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投标人应将经担保保证人电子签章的电子投标保函原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导入到电子投标文件中。根据闽建筑[2020]8号文要求,原则上使用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投标保证保险应为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保险条款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险人应在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中注明以下责任,如无注明则视为无效保单】1、保险人在投标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承担保证保险责任。2、本保单为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本保单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28日(含)”。 4、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其他” 中新增以下条款:“18、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由该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投标人应附上相应的规定文件,并提供该文件的查询网址。” 5、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其他”中第9点“根据厦门市建设局等 5 部门关于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政策措施的通知(试行)(厦建规〔2022〕6 号-筑),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1/18.2.1投标保证金中增加以下内容” 新增以下条款“③投标人的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2020-2022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的信用等级均为A级别,免缴投标保证金”。 6、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6节“其他要求”第11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1]49 号)及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程、规范、专项方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若本项目的扬尘防治经主管部门检查未达标的(以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为准或受到媒体曝光披露),第一次检查未达标的项目,承包人应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以后检查未达标的,每次发生一次,按上一次违约金数额加倍计算违约金。”修改为“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1】49 号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2】29 号)、《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属国有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2】102 号)及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程、规范、专项方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7、 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均不变。 (以下空白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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