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1.1 项目 1.2 项目业主:新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1.3 项目批准部门:新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1.4 项目批准文号:新丰发改投审〔2023〕4号、新丰发改投审〔2023〕11号。 1.5 项目代码:2301-440233-04-01-273458 、2301-440233-04-02-815829。 1.6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上级资金和县统筹安排解决100%。 1.7 招标人:新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8 招标代理机构:韶关市中利工程咨询 。 2.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服务期限和投资 2.1 工程概况 2.1.1 建设地点:新丰县丰城街道 。 2.1.2 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新丰县丰城街道东田路 32 号小区(石门水电站小区)、新西路 35 号小区(万新小区) 、 文育街 35 号小区(第三小学小区) 、 东门路76 号小区(公路局小区) 等老旧小区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及小区环境提升整治, 包括小区室外公共空间升级改造、 外围市政道路、 雨污管道改造等及老旧小区主体建筑改造工程。 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2 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 2.2.1 招标范围:本工程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4),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1)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报建、报批、完成施工图审查、施工等所需的设计文件(含此项目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清单预算)。 (2)此部分所需相关检测项的明细表。 (3)调整并优化设计和在工程施工期间指导和解决施工难题。 (4)完成招标人提出的与此部分相关的其他要求。 2.2.2 标段划分:本工程不分标段。 2.3工期要求和投资 2.3.1 工期要求:设计工期共30日历天(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3.2项目估算投资: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6810.4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约为5396.15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3.1.1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个 。 3.1.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招标人提交。 3.1.3 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应具备拟承担的工作内容(以《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为准)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若同一工作内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该项工作内容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1.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2资质要求 3.2.1 投标人须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原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的独立法人。 3.2.2投标人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3.2.3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两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注明其中一家为牵头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具备以下① 或 同时具备②③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后必须至少具备以下① 或 同时具备②③资质: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或 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或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资质 或 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及(排水工程)专业丙级以上(含丙级)。 3.2.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的。 3.2.3相关人员要求 3.2.3.1拟委派担任本招标项目的 3.2.3.2投标人与其拟派往本项目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一的劳动聘用关系(提供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 3.4.4 禁止投标条款: 3.4.4.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 )发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4.4.2招标人拒绝以下名单中的单位参加本次投标: 序号 单位名称 拒绝原因 1 新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 2 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 为本招标项目的可研编制单位 3 韶关市中利工程咨询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3.5 其他要求 3.5.1广东省外企业(组成联合体时指联合体各方)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3.5.2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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