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1.原公告日期:2023年3月18日
更正公告日期:2023年3月20日
2.原公告内容:3.1.1资质要求:一标段: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乙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以上等级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具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更正内容:3.1.1资质要求:一标段: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或市政行业乙级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以上等级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具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