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 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4.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 信用信息栏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