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泾河文化创意产业园集贤里(一期)项目外立面、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已由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局以2020-611206-70-03-048817批准建设, 招标人(项目业主)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资金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愿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
2.1建设
2.2工程规模: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为 61323.66 ㎡,地上建筑面积为 43079.15 ㎡,地下建筑面积为 18244.51 ㎡,主要建设内容为 1#、2#楼集中商业、3#-12#独栋商业、地下车库、景观绿化及基础配套设施等。
2.3 招标范围:泾河文化创意产业园集贤里(一期)项目外立面、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主要包含石材幕墙、铝板幕墙、玻璃幕墙、玻璃栏板、防坠落雨篷、玻璃采光顶等。最大单体幕墙面积为8373.42㎡。具体详见专项设计图、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工程量清单。
2.4 项目总投资总额:106523万元,其中本次招标工程估算额为4204万元;
2.5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6项目标段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营业执照: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2申请人资质要求:申请人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 3.4申请人基本信息要求:申请人基本信息及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在 “ 陕西建设网 (http:// /)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可查询。 4.申请人信誉要求 4.1申请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2申请人不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3申请人不得在各级建设诚信信息平台被列为投标受限制的行为人或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资格预审方法 5.1.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5.2.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12家)。 6.资格预审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在《全国 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媒介上发布。 7.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 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于2023年4月15日00时00分开始在全国 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xxxq.sxggzyjy.cn)等媒介公开发布。 8.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与获取 8.1 凡有意参加潜在投标人请于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4 月27日00时00分在全国 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xxxq.sxggzyjy.cn)投标确认,并于 2023年4月27日00时00分前在全国 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xxxq.sxggzyjy.cn)下载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电子版(SXY 格式)。 9.资格预审文件递交 9.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9时30分,地点为全国 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xxxq.sxggzyjy.cn); 9.2 申请人须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使用编标工具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SXYS 格式)上传至全国 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xxxq.sxggzyjy.cn)。 9.3 逾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将予以拒收; 9.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0.其他 10.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潜在申请人可通过“全国 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变更网上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查时,所拟派的项目经理应与“全国 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网上填报的人员信息一致。 10.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同时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但将不同时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 10.3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10.4 本项目为网上资格审查,各申请人应及时下载相关信息,并按时上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SXYS 格式),未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文件(SXYS 格式)的,其资格预审申请无效。 10.5 本项目实施不见面开标。资格预审阶段,申请人仅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全国 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递交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即可,无需到现场递交纸质资料。后续投标阶段,投标人除需在全国 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外,还需使用西咸新区 不见面开标系统远程线上参加开标会,具体内容以全国 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相关通知信息为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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