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赣榆年产300万套智能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年产300万套智能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 2.1.2 工程规模: 新建三层框架结构办公楼1栋,共计约1775平方米,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12.15米。 2.1.3 招标控制价:4191973.84元。 2.1.4 工期要求: 150 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业主书面开工令为准); 2.1.5 质量要求: 执行国家现行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2 招标范围:赣榆年产300万套智能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具备 有效的营业执照 。 3.1 3.2 投标人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 (1) ①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 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即: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③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④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⑤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⑥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⑦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⑧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4】16号、苏清办【2014】5号、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苏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苏清办【2017】6号、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连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20】2号、连清办【2020】3号文、连清办【2021】3号文、苏清办【2021】5号文、苏清办【2022】17号文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和按工程所在地履约考核办法考核被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连建管函【2021】202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文执行: 对投标企业及 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 (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文、苏建招办【2022】2号文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 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合格情况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核查资质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应资质)(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4)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苏建建管【2017】236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 号文 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 (5)投标单位拟报 (6)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 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7)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8)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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