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投标格式文本三
招标编号: 赣建铅监招字[2023]第 5 号
工程概况 | ||||
招标人名称 | 铅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项目 | 铅山县 | |
建设规模 | 改造范国123464 平方米;涉及楼栋树 93栋;改造户数 2400 户。改造内容主要为城南新苑片区进行综合环境提升改造,包括市政立面、邻里中心建设、道路、人行道、雨污水管网、路灯照明、环境景观等提升改造。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内容 | ||||
本标段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
本项目监理费55.00万元 | ||||
投标(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采用招投标用户信息库比对、扫描件备查) | ||||
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 | [专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丙级](含)以上 | |||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类别 | [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 | |||
标段选择要求 | 一个标段 | |||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应提供的业绩材料 | ||||
资格审查时应提供的证件或证书(采用招投标用户信息库比对、扫描件备查) | ||||
资格证件 |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 |||
总监理工程师 |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和市政类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
其他监理人员 | 拟派其他监理人员证书 | |||
其他要求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电子化开评标,评标办法采用报价承诺法。投标人可自行进入 交易网投标报名,相关的其他补充要求会在网上及时通知,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否则,因此造成的失误由投标人自负。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 系统开标。各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现场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签到、递交原件、现场解锁等)全部转为不见面开标系统线上操作,现场递交原件环节改为将参与本项目所有证件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须能够熟练的操作新点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开标时,投标人须按网上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3、监理资质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复印件)。4、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及其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还必须提供社保证明及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社保及劳动合同时限为连续近6个月(指开标前6个月,不含开标当月)。5、按照《关于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省外进赣监理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江西住建云平台( /)登记企业信息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信息并已审核通过,提供江西住建云平台“省外进赣企业公示”及“进赣企业公示-企业-注册人员”查询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拟派人员共计3名:①总监理工程师1名,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和市政类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②总监代表1名,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和市政类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③市政类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省级及以上监理工程师证书。投标单位拟派人员不得为公务员及本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在编在岗且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单位工作人员),投标单位拟派人员同时必须提供相关证书、社保证明及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社保及劳动合同时限为连续近6个月(指开标前6个月,不含开标当月),因工作单位变更不足6个月的,以证书中变更时间为准。否则,将视为投标单位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按饶建发[2018]30号文规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必须执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刷脸考勤管理规定。9、参与本项目投标人按饶府厅字【2019】10 号文规定,投标时必须提交由法人代表亲自签字或盖章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书,并将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组成内容,中标后本承诺书应作为合同的组成内容(到岗履职承诺书格式自拟)。10、其他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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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詹女士 | 联系人 | 13766489611 | |
报名时间及地点 |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3年5月 11 日 | |||
联系人及 | ||||
招标人 | 铅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机构 | 江西正欣工程咨询 | |
|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鹅湖大道88号 |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91号 | |
联系人 | 刘先生 | 联系人 | 詹女士 | |
| 15207035524 |
| 13766489611 |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55608185@qq.com | ||
法定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