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
2.2规模:2×660MW燃煤供热机组。
2.3全年计划使用约128000吨,据实结算。
2.4交货地点: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厂区脱硫系统脱硫剂仓内。
2.5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一年(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投标人实际供货量未达到年度预估量,招标人有权要求继续完成剩余供货量,如因投标人违反合同中相关规定,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如未到协议期限但实际供货量达到预估量,则协议立即终止)。具体交货日期以招标人实际订单约定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具有采矿许可证,投标人为销售公司则需要提供授权矿方的该项资质。
3.2.2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销售公司则需要提供授权矿方的该项资质。
3.2.3投标人须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石灰石粉化验报告(必须为2023年2月1日至投标日期间出具的报告;矿方投标送检单位必须为投标矿方单位名称;销售单位投标送检单位必须为授权矿方单位名称。)
3.2.4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8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或授权矿方具有至少两份已完成的石灰石粉供货业绩(提供合同及发票扫描件,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2.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6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如为销售公司必须提供资质齐全合格的石灰石矿直接授权书,且一个石灰石矿只可授权一个销售公司参与本次招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6月16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06月25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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