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河南清能 龙安区“光伏+生态建设”综合能源创新示范项目一期工程施工预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9-2-376)
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境内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河南清能 龙安区“光伏+生态建设”综合能源创新示范项目一期工程施工预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境内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华能龙安区“光伏+生态建设”综合能源创新示范项目一期工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境内,整体为山地地貌,交通便利,规划总装机容量100MW,由华能河南清洁能源 龙安区 投资建设。
该项目设计配套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通过一回220kV线路接入珍珠泉220kV变电站。储能配置20MW/40MWh。光伏电站采用610-620Wp单晶双面组件场区布置设计方案采用独立子方阵,共32个光伏子方阵,每个子方阵配置一台箱式变压器构成一个发电单元,经4回35kV集电线路连接后,
项目规模:拟建设交流侧100MW,直流侧120MWp;
计划工期:10个月,预计开工时间2023年10月,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项目施工、调试、试运行,物资采购、外部协调等。
包括但不限于:
光伏发电工程建筑及安装施工;35kV集电线路土建及安装施工;升压站土建及安装施工;光伏场区交通工程等本项目一切建安工程。光伏发电工程、升压站工程、集电线路工程及场内交通工程等施工所涉及的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催交及与其各供货商的协调。本工程涉及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的接卸、储存、现场保管、二次倒运等。材料送检、设备试验等相关工作。
负责试运行、竣工验收、移交;负责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及配合验收;配合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验收;配合环境保护监测与验收;负责消防施工安装和检测、防雷接地检测、施工图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备案审查;配合消防验收工作;配合施工过程的检验、试验工作。负责并网前与电网有关的手续、工程相关检测及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负责质保期内的质量保证服务等。建设期工程保险;负责工程建设期间所有规定的施工资料、试验调试资料、各项技术资料、设备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归档)、验收以及移交。配合项目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意见进行整改。
设备材料采购:除招标方采购以外的设备及材料由投标人负责采购,投标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招标方和设计要求。
在工程量分项清单中未列出的,但确实是工程范围中应该有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所要求的,以及所有的施工准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成品保护、与移交期间检验与取证、验收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均应由投标人负责。
施工外部关系协调,投标方负责施工外部关系协调:由于开展征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所需的与政府、村组、村民的协调;由于施工干扰所引起的村民阻工协调;由于地籍边界不清所引起村民纠纷的协调;由于设备、材料等运输所引起的占压、损坏影响到第三方的权属物的协调;施工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环保林业罚款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因征地问题阻工的协调及费用;因施工人员、机械、环境的改变导致的农田家畜受损伤亡的协调及费用;因施工导致的粉尘、噪音、交通阻塞而引发的群众不满的协调及费用;他人为索要钱财进行的故意无理取闹、骚扰阻挠施工的协调及费用;因投标方技术、设备、人员问题,导致的超出设计临时用地范围需要增加临时用地而进行的协调及费用;需要当地群众或者政府出面协助施工而进行的协调及费用;其他为促进本工程顺利进展的协调工作及费用等。
具体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技术文件。
本次招标为预招标,合同生效条件:项目取得华能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备案,以招标人通知为准。若本项目未取得华能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备案,或因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项目不具备建设条件,则不再执行本次招标结果,且从投标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3项光伏工程施工承包业绩,单项业绩容量不低于50MW,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且提供的业绩中至少包含1项山地光伏项目施工承包业绩。
3.2.3 项目经理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和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需提供本单位社保证明材料。
自2020年1月1日至今,需提供至少1项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的50MW及以上光伏施工工程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3.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5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