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宜人东路6号。
2.2 服务内容:甘肃酒泉发电公司2024年石膏处置服务。
2.3 服务期: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2.4 招标范围及内容:对酒泉电厂2024年产生的预估10万吨石膏(石膏氯离子含量0.6-0.96%)清运处置至符合环保要求的地点或企业,投标人负责整个清运过程的管理,包括石膏的装卸、运输、以及各种车辆的管理(投标人负责各种车辆的购置,招标人不提供任何车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保洁、负责作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等,以及本项目所涉及相关环保及其他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要求:无。
3.2.2投标人应具备的业绩要求: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截至时间之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2个拉运固体物料业绩(所有合同业绩合计总量不小于6万吨),(须包含服务范围、合同签订时间、甲乙方盖章页,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视为无效业绩)。
3.2.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无。
3.2.4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3.2.5投标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1)投标人若利用石膏进行矿山回填治理项目处置的需提供容积不小于10万吨的处置地点并提供(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的相关证明文件。
(2)投标人若将石膏处置至建材企业作为原材料二次处理后掺配无害化处置的,需提供向建材企业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截止时间之前)石膏供货合同(合同总量不小于6万吨,提供合同封面、内容、签定时间和签字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9月28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10月10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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