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寻甸县金源乡妥托80MW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寻甸县金源乡妥托80MW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
2.1.2建设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2.1.3工程规模:妥托 80MW 光伏发电工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场址在金源乡妥托村附近的山坡上,额定容量 80MW,安装容量 106.32MWp,容配比为 1.33,多年平均上网电量14663 万 kW·h,年平均等效满负荷小时数 1379h。拟安装 184912 块 575Wp 单晶硅光伏组件,由 6604 个组串 30 个光伏阵列组成,共布置单立柱固定支架 1321 个,双立柱固定支架 3823 个,柔性支架 1540 个,配置逆变器 250 台,箱式变压器 30 台,以 4 回集电线路汇集电力,最终通过 4 回 35kV 集电线路输送至 110kV 升压站。本项目新建 1 座110kV 升压站,主变规模为 1×80MVA,升压站新建 1 回 110kV 线路至 220kV 清水海变电站,新建线路长度约 45km。最终接入系统方案以云南电网公司批复为准。
2.1.4项目总投资:工程静态总投资(不含储能,含送出)45102.16万元。
2.1.5 标段划分:本工程仅一个标段。
2.2 招标范围及要求
寻甸县金源乡妥托80MW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包含勘察设计、光伏场区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含预留储能场地),110KV升压站,35KV集电线路,项目地生态植被恢复以及其他服务。
主要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寻甸县金源乡妥托80MW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在招标人办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开展全部施工图勘察设计,除送出线路工程以外的设备(详见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材料采购供应,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试验及检查测试,系统调试,试运行,消缺,培训,验收(含各项专题、阶段验收、竣工等验收),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生产准备相关工作,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内容,同时也包括质保期内所有专用工具采购供应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整理提供服务,办理并网手续、调度及供电手续、施工期临时征地协调、砍伐证办理、地方关系协调并承担相关配合协助工作等,不含业主单位按照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单独缴纳的行政性费用。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人要求”。
2.3 计划工期:
本工程项目计划工期6个月,项目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通知为准。
2.4质量标准及要求
2.4.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光伏发电工程设计导则》、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的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确保设计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符合项目实际,且确保设计成果资料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取得批复文件,并对所提供的成果质量负终身责任。
2.4.2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是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关手续完备、具有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明,实现高水平达标投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设计值,满足接入电网要求,创国内同地区、同期、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同时满足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
2.4.3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及电力行业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质量验收(或检验评定)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工程经最终质量验收评定,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保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及设施设备的安全,并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营业执照: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及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信誉要求:
(1)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方均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
(2)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方均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
(3)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方2020年1月1日起至今,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中,均未因出现重大质量或违约等问题被通报并停止或暂停授权(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
(4)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方均应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投标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结果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当天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5)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结果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当天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6)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方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结果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当天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7)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方均须如实说明2020年1月至今发生的诉讼及仲裁相关情况,并说明当前有无因投标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并承诺涉及诉讼事件不影响投标人在本投标项目的履约能力。
3.1.3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要求(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设计方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同时应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提供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2)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施工方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3)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施工方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3.2.2投标人业绩要求(针对独立投标人和联合体投标人须满足相应要求):
(1)独立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承担过的至少1项不小于40MW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EPC总承包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扫描件,合同须包含签字盖章页、签订时间页、工程范围页、合同金额页,未提供视为无效业绩)。
(2)联合体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投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承担过的至少1项不小于40MW光伏发电工程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书的扫描件,内容须包含签字盖章、签订时间、工程范围、合同金额,未提供视为无效业绩)。
2)投标联合体中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承担过的至少1项不小于40MW光伏发电工程设计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或协议书的扫描件,内容须包含签字盖章、签订时间、设计范围、合同金额,未提供视为无效业绩)。
注:联合体投标人设计方、施工方提供的业绩仅分别适用于自身使用。
3.2.3投标人拟派本项目总负责人(在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职务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未备注视为不满足资质要求):(1)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贰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和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必须为本公司的在职员工,须提供劳动合同和近期(2023年2月至8月)社保证明材料;(3)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至少1个40MW(含40MW)及以上容量国内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工程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的扫描件,须能证明其是项目负责人);(4)本项目在建期间,不得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注:针对联合体投标人,项目总负责人可提供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身份完成的40MW(含40MW)及以上容量国内光伏电站的施工承包业绩。
3.2.4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1)具有电力类高级工程师(含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至少具有1个40MW(含40MW)及以上容量国内光伏电站工程担任设计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的扫描件,须能证明其是项目设计负责人);(3)设计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及近期(2023年2月至8月)社保证明材料。
3.2.5投标人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1)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及近期(2023年2月至8月)社保证明材料;(2)具有电气或土建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含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至少具有1个40MW(含40MW)及以上容量国内光伏电站工程技术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的扫描件,须能证明其是技术负责人)。
3.2.6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安全负责人:(1)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及近期(2023年2月至8月)社保证明材料;(2)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4)提供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至少具有1个40MW(含40MW)及以上容量国内光伏电站工程安全负责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的扫描件,须能证明其是安全负责人)。
3.2.7安全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方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起至今)均未发生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投标人负主要或次要责任的),提供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2.8财务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方均财务状况良好,具有顺利完成本招标项目的服务能力,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提供成立年度至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提供自成立至投标截止日止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组成联合体的独立法人不得超过2家,由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和一个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必须明确牵头人,由投标人自行确定。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0月07日08时00分至2023年10月13日18时00分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