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东公司伊敏露天矿矿用电新能源替代项目一期施工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伊敏露天矿矿用电新能源替代项目总装机容量69.828MWp。其中一期建设9个发电方阵、29.9322MWp,二期建设7个发电方阵、20.01MWp,三期建设6个发电方阵、19.8858MWp。共设置22台箱式变压器,将逆变器的输出电压经变压器升至35kV后,由35kV电缆直埋至伊敏电厂35kV配电装置,接入伊敏电厂35kV配电装置备用间隔,需要对原有35kV备用间隔进行改造,满足并网点电源开关要求。
光伏场区划分22个发电方阵,每个发电方阵安装575Wp双面光伏组件5290块,230个子阵,10台组串式逆变器和1台3150kVA箱式变电站。
光伏电站工程按照“无人值班”的原则设计。厂用电、矿用电项目共设置一套光伏升压站监控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分升压站监控单元和光伏监控单元,两监控单元之间互联通信。
对于原有的电厂35kV段新增3回光伏进线开关及相关设备,纳入到光伏升压站监控系统。信号送入电厂原有的监控系统监视。
新增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远程集中监控和通过Internet远程监视的接口,以实现集控中心对其管辖区域各光伏电站的远方监控和华能集团总部对其下属所有光伏电站的远程监视功能,接入方式采用4X2M电力专线。包括不限于升压站,逆变器,箱变等全部光伏电站数据。
2.2 招标范围:
本项目装机容量29.9322MWp,电池组件采用575Wp组件、固定倾角支架、并网组串式逆变器;集电线路采用35kV直埋电缆接入伊敏电厂35kV配电段,本次招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工程包括:本项目内光伏组件预应力管桩基础钻孔及安装、桩基试验、箱式变压器、逆变器设备基础、电缆沟挖掘及回填、接地网沟挖掘及回填、厂区检修道路等。
(2)安装工程包括:本项目内光伏组件、光伏组件支架、箱式变压器、逆变器安装、接入点开关改造等电气设备的安装、试验及调试,电缆敷设及接线,防火封堵、防火涂料、防雷接地制作及安装,全场控制系统、全场视频安装及调试等,负责防雷检测验收。
(3)整体调试及并网:本项目内所有设备的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及整体调试等。
(4)供货范围:本项目内光伏组件甲供、组件支架甲供、箱式变压器甲供、逆变器甲供、电缆甲供,其它所有设备、材料等由投标人负责采购。所有设备及材料到达指定地点后的卸车、保管、二次搬运由投标人负责。
2.3 计划工期:
合同约定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计划开工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 投标人近年内(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备至少1项30MW及以上光伏项目施工业绩,需提供相关业绩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扫描件至少有封面、签订时间、实质性工作内容、签字盖章页,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其他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
①拟派项目经理须提供有效的一级电子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或机电专业),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②拟派项目经理须提供近年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一项30MW及以上光伏项目施工业绩,须附公司任命文件和业绩合同扫描件;
(2)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提供扫描件;
(3)拟派安全负责人具有有效的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提供扫描件;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授权委托人须提供本单位不少于1年(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内)的社保缴纳证明,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
(5)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8、9条,作为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查询有在建业绩而参与项目投标作为拟投入项目经理且执行项目时间存在重叠的,须随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已变更证明”或“如中标变更项目经理承诺函”或满足上述法规规定变更条件的说明。
3.2.4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
3.2.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1月22日9:00起至2023年11月28日17:00止(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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