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汇能 2024-2025 年综合能源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集中采购标段二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核汇能 2024-2025 年综合能源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集中采购已审批,资金 来源已落实。项目业主为中核汇能(湖南) 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代为管理的公司和下属项目 公司 ,招标人为中核汇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招标人委托,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中核汇能 2024-2025 年综合能源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集中采购。
2.2 招标编号
(1) 标段一:湖南省、湖北省、天津市综合能源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招标编号: BRR-2022-ZB2-ZB-016-111。
(2) 标段二: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综合能源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招标编号: BRR-2022-ZB2-ZB-016-112。
(3) 标段三: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能源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招标编号: BRR-2022-ZB2-ZB-016-113。
2.3 项目概况
本次集中采购招标的湖南省、湖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 区及天津市综合能源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为中核汇能(湖南) 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代为管理的 公司和下属项目公司 2024 年-2025 年预计实施的项目。本次采购为框架采购,包括多个具体 项目,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其中:
标段一:湖南省、湖北省、天津市综合能源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总容量 198MW,本容量 为暂定容量,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各地区实施容量总量不超过该暂定总容量。)
标段二: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综合能源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总容量 201MW,本容量 为暂定容量,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各地区实施容量总量不超过该暂定总容量。)
标段三: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能源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总容量 249MW,本容量 为暂定容量,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各地区实施容量总量不超过该暂定总容量。)
计划建设的综合能源项目包括充电桩及充电桩配套的光伏、储能,暂定总装机容量约
648MW,其中充电桩容量 580MW、配套光伏容量 53MW、配套储能容量 15MW/30MW •h。
入围供应商与中核汇能(湖南) 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 与中核汇能(湖南) 新能 源有限公司及其代为管理的公司和下属项目公司签订具体项目合同, 最终建设地点、数量等相 关条件以项目实际落地情况为准。
2.4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采购所涉及的项目均采用工程总承包(EPC) 模式,承包人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 公共电网接入及用电报装、全部设备与材料采购(光伏组件及逆变器除外)、全部设备的试验、 安装与调试、施工工作、验收、工程保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 新建充电桩、车位线、车辆限位桩、充电场站配套办公用房(集装箱)、消防以及照 明、雨棚、监控等辅助设施, 同时包括相关的全部土建沟道及设备的土建基础, 相关匹配的 10kV 电源、 0.4kV 配电柜等系统均同期建设, 充电桩采用基础安装等。包含充电桩设备采购及安装、 电力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包括根据充电站规模, 配置符合电网公司要求的高压开关房和(或) 环网柜)、充电站场地设计、施工等达到使用功能和正常运行要求的一切内容。
(2) 配套光伏所需全套设备的供货(光伏组件及逆变器除外)、全部土建及电气工程施工、 安装及调试、可靠性试运行及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建设管理及对发包人支付和服务、项目工 程保险, 以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案的实施, 消防报建及验收、组织协调并网验 收、并网调试、启动及试运行、工程移交生产预验收、竣工验收配合工作。
(3) 配套储能系统所需全套设备(储能系统设备甲供) 的安装调试、全部土建及电气工 程施工、安装及调试、可靠性试运行及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建设管理及对发包人支付和服务、 项目工程保险, 以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案的实施, 消防报建及验收、组织协调 并网验收、并网调试、启动及试运行、工程移交生产预验收、竣工验收配合工作。
(4)与综合能源项目相关的如下内容(如有):
1) 负责办理与项目施工有关的许可文件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力接入、质监、 防雷、消防、劳动卫生、安监、计量、城管协调、临建手续等。
2) 办理项目并网前、后的各项试验及验收手续,取得相应报告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电能质量测试、保护定值计算、二次安防评估、电力公司并网验收、电池储能系统满 足电网验收要求的到货至并网各阶段第三方检测等。
3)承担本项目系统安装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协调工作。
4) 协助配合招标人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通信协
议》《高压供电合同》等。
(5) 整体系统质保期限的相关服务,包含质保期内所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采购供应以 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整理提供服务。
承包人应保证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材料、施工均满足国家法律、法规, 电网及招标人 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招标文件中未列出但是为本标段所必需的相关设备、材料、试验检测、施工安装及协调等 均属于本招标范围。对本标段招标范围内, 若某些分项在招标文件中未专门提到, 但它对于综 合能源项目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并网是必不可少的, 则这些设备或服务, 也应由承包人 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详细范围请见本招标文件“专项附件 4 第八章 项目技术资料”。
2.5 建设地点/项目地点:标段一建设地点为湖南省、湖北省、天津市;标段二建设地点 为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标段三建设地点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2.6 计划工期:各具体建设项目的计划总工期均为 60 日历天(含勘察设计、供货、安装、 调试,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正式上线运营),具体开工日期以项目业主通知为准。
2.7 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2.8 质量要求或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详见技术条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应具有:
①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 承包业务, 或电力行业乙级(含) 以上设计资质且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 总承包业务, 或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 专业乙级设计资质且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 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②施工资质: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
①、②两类资质要求,投标人根据自身单位性质,满足其中一类要求即可。
(3)投标人拟派的 EPC 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并 担任过至少 3 个综合能源项目(项目业绩中应包含充电桩项目或光伏项目或储能一体化项目)
或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 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 具有有效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并担任过至少 3 个综合能源项目(项目业绩中应包含充电桩项目或 光伏项目或储能一体化项目) 工程或电力工程的项目经理(应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且在 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以上①/②两类资质要求,投标人根据自身单位性质,满足其中一类要求即可。
(4) 投标人近 3 年(2020 年 1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应具有至少 3 项独 立完成的综合能源项目(项目业绩中应包含充电桩项目或光伏项目或储能一体化项目) 工程或 电力工程施工业绩(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5)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所履行的合同没有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通报批评、处罚;无因投标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和诉讼记录;没有处于被责 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的状况;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投标人应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没 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亏损处于破产状况。
(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 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8) 对于 IP 地址相同的供应商, 如查实有串标围标行为或不能提供合理的理由和有效证 明, 我方有权拒绝本次采购活动, 情节严重的, 有权按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将供应商列入灰 名单或黑名单管理。
*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 如果需要年检的,请确保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已年检合格,否则在评标时做否决投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 2023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 17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
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联系办理供应商会员事宜,成为正式供应商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在线完成招标文件的购买!为保证您能
够顺利投,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以公告详细内容为准!
详情请咨询
联系人:刘工
手机:13681557910 (微信同号)
咨询电话:010-68818478
邮箱:1490789738@qq.com
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北京市工商局等部门批准的专业从事电力系统招标采购和在线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性备案证号(京ICP证070736号,工商注册号0102020080429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