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4-231280
一、招标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南方工程公司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设备物资部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霞浦县污水处理厂三期及配套设施项目部所需的沥青混凝土,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本次设计项目为霞浦县污水处理厂三期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项目建设地位于宁德市霞浦县境内。本项目由三部分组成:
(1)污水厂三期工程,用地约30亩;
(2)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包含老城区及周边组团36条道路“白改黑”和雨污管网改造,以及2条新建道路,共计38条道路;
(3)三河流域污水提升泵站智能化设计。
我公司主要承建霞浦县污水处理厂三期及基础建设PPP项目“白改黑”部分的24条道路的施工任务,长度总计22.062km,道路宽度为10-55m不等,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城市次干道、城市主干道三种类型。
2、招标范围:工程所需沥青混凝土,及其相关的装、运等。
3、采购物资名称、规格和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沥青混凝土 | AC-25 | 吨 | 9921.59 | |
2 | 沥青混凝土 | AC-20 | 吨 | 4500.49 | |
3 | 改性沥青混凝土 | AC-13C(SBS改性) | 吨 | 5445.71 | |
合计 | 吨 | 19867.79 |
注:以上数量仅供参考,招标数量与实际需求量可能存在偏差,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为准,若因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投资规模、工程量、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改变,采购量也应相应进行调整,投标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2024年1月-约到2024年04月,以实际供货完成进度为准。需方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交货期存在差异,中标人(供方)不得因此向招标人(需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交货
6、质量要求:
① 材料选择
选用 70 号沥青,等级采用 A 级。其材料要求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表 4.2.1-2 中相关的要求。拟采用 SBS 改性剂,掺量: 不少于 5%。沥青路面压实度均为不小于 96%。
沥青混合料路面表面层粗集料(2.36mm 以上的集料)应采用质地坚硬耐磨的集料,可选用碎石或轧制的碎砾石,禁止采用石灰岩等耐磨性能差的集料, 石料磨光值应≥42,油石比≮5%,碎石压碎值≤26%,针片状颗粒占混合料含量≯20%,粘附性大于等于 5 级。洛杉矶磨耗损失≯28%,4.75mm 以上粗集料用量不低于 50%(推荐),0.075mm 通过量为 4%~8%,马歇尔稳定度不低于 8.0KN,空隙率 3%~6%。混合料应进行车辙实验检验,动稳定度>3000 次/mm, 石料与沥青的粘附性应达到 5 级
车道其他层用碎石压碎值≤28%,针片状颗粒占混合料含量≯18%,粘附性大于等于 4 级,密级配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不低于 8.0KN,空隙率 3%~5%;混合料应进行车辙实验检验,动稳定度>3000 次/mm(下面层动稳定度>1000 次/mm)。
细集料宜采用碱性硬质碎石轧制的机制砂作为细集料。细集料应洁净、干 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组成。
本工程采用的沥青混合料配合比以实验室配合比为准;改良剂应与基质沥青有良好的配伍性。
未尽项目参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及《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等相关施工规范。
② 沥青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要求
沥青混凝土路面应满足面层平整度、抗滑、耐久的要求,并具备高温抗车 辙、低温抗开裂和良好的抗水损害能力。各项路用性能应符合下表要求。
7、付款条件:每月供应货物货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剩余货款按照80%比例支付,结余部分累计至次月,按上述比例支付,以此类推。质保期为12个月,物资质保期从货物交割日开始计算。质保期截止后若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将无息累计至当月付款总额中支付。甲方支付货款时视资金情况拟部分资金采用供应链、商业汇票等方式予以支付(6月期),比例不高于当期应付材料货款的20%,乙方应对此予以接受。
8、投标人应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税率为13%,为一票制结算。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投标人必须为生产厂家,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等,并在有效期内。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产品取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
2、投标人应具有沥青混凝土供货业绩,在近三年(2020年至今)内的沥青混凝土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附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扫描件,含中标通知书所属的多份合同总额);应具有沥青混凝土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3、投标人的沥青混凝土月生产能力至少达到2万吨。
4、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6、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投标人应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税率为13%,为一票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