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文安县滩里干渠补水渠道清理整治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文安县滩里干渠补水渠道清理整治工程已由廊坊市水利局以廊水河湖〔2023〕3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文安县水务局,建设资金来自省级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资金,出资比例为100%。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202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文安县滩里干渠补水渠道清理整治工程;
2.2 建设地
2.3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清淤疏浚,岸坡整修等。治理范围为起点邹庄村东任文干和任河大汇流口,终点为东滩里村,治理长度25.2km。滩里干渠分两段:排干一渠段长5.2km,河底宽30m,河底为平坡,两侧边坡1:2.5;滩里干渠段长20.0km,河底宽20m,河底为平坡,两侧边坡1:2.5。
2.4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2.5 计划工期:4个月;
2.6 质量标准:合格;
2.7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1389.85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2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同时为施工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4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分包给中小企业,预留不低于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40%。对于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投标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参与:(1)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适宜分包内容(分包部分不低于预算总额的60%)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具备实施能力的中小企业(其中,分包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40%),【依据符合上述比例的分包意向协议书或分包意向承诺书、分包意向协议书或分包意向承诺书上述比例全部施工的承接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分包意向协议书上述比例的承接方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分包意向协议书上述比例的承接方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投标人属于中型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适宜分包的内容分包给小微企业,分包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40%。【依据符合上述比例的分包意向协议书或分包意向承诺书。分包意向协议书或分包意向承诺书上述比例全部施工的承接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分包意向协议书上述比例的承接方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分包意向协议书上述比例的承接方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是否采取分包不作强制要求。【依据《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采购合同分包,则只能分包给小微企业。【依据分包意向协议书及各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备注: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4本项目采用“双盲”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应满足“双盲”评审相关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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