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兴和热电厂2×350MW热电联产机组2024年 度石灰石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人为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货物的使用单位为乌 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兴和县兴和热电厂。
(二) 招标货物的范围:本次招标为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兴和热电厂 2×350MW
热电联产机组 2024 年度石灰石采购公开招标。脱硫用石灰石,年使用量暂定 6 万吨,最终 以实际有效数量作为结算数量;中标人不得以超出招标数量为由拒不履行交货义务,也不得 以不足招标数量为由拒绝履行招标数量。投标报价包括货物的供货、检验、包装、运输、装 卸、售后服务、税费(税率 13%)等所有费用,投标方免费运输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具体 参数及要求详见商务及技术要求)。
产品规格要求:碳酸钙(CaCO3)≥90%。其中氧化镁(MgO)≤3%,水分≤3%,颗粒度:6-20mm。 (具体技术参数及要求以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为准)
(三)交货日期: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根据招标人月度需求供应数量进行供货,中标 人必须满足招标人月度供应数量需求。
(四)交货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兴和县兴和热电厂指定地点。
(五)交货方式:落地交货,运输方式由投标人自行选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费 用及卸车过程中出现的费用和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六)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少于 3 份同类产品 的销售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 且在使用中未发现质量问题。业绩表应 注明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等资料。投标文件如不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 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的权利。
(七)交货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根据招标人月度需求供应数量进行供货,中标
人必须满足招标人月度供应数量需求, 如中标人月度供应石灰石数量低于招标人要求供应数 量,则招标人结算时石灰石结算数量将减去未供应部分给予结算。石灰石据实结算数量核算 公式如下:
月度石灰石结算数量=投标人实际地中衡称重供应数量- (招标人需求供应数量-投标人 实际地中衡称重供应数量)
投标人实际地中衡称重供应数量以招标人地中衡称重数量为准。
(八)付款条件及结算方式:采取月度据实结算,每月 25 日前,中标人提供经双方确 认的供货清单, 由招标人办理结算, 招标人依据中标人合同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双方对上月 供货结算文件核对无误后, 由中标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且发票帐号及汇款帐号与合同帐号必 须一致,发票验证无误后 30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支付货款,为保证货物质量,招标人预留中 标人一个月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中标人货物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九)中标供应时限:合同签订后 12 个月,在合同有效期内按招标人要求数量和时间 提供货物(供货数量及时间招标人将提前 2 天通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招标货物相应经 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及注 册资本金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的信息为准),营业年限在 3 年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 名截止时间的有效时间)。
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银行开户信息。
3、投标人提供的产品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件(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
4、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
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四、网上报名与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01 月 09 日起至 2024 年 01 月 14 日 17:00 时止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兴和县兴和热电厂。
(二) 招标货物的范围:本次招标为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兴和热电厂 2×350MW
热电联产机组 2024 年度石灰石采购公开招标。脱硫用石灰石,年使用量暂定 6 万吨,最终 以实际有效数量作为结算数量;中标人不得以超出招标数量为由拒不履行交货义务,也不得 以不足招标数量为由拒绝履行招标数量。投标报价包括货物的供货、检验、包装、运输、装 卸、售后服务、税费(税率 13%)等所有费用,投标方免费运输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具体 参数及要求详见商务及技术要求)。
产品规格要求:碳酸钙(CaCO3)≥90%。其中氧化镁(MgO)≤3%,水分≤3%,颗粒度:6-20mm。 (具体技术参数及要求以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为准)
(三)交货日期: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根据招标人月度需求供应数量进行供货,中标 人必须满足招标人月度供应数量需求。
(四)交货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兴和县兴和热电厂指定地点。
(五)交货方式:落地交货,运输方式由投标人自行选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费 用及卸车过程中出现的费用和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六)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少于 3 份同类产品 的销售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 且在使用中未发现质量问题。业绩表应 注明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及联系方式、供货时间等资料。投标文件如不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 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的权利。
(七)交货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根据招标人月度需求供应数量进行供货,中标
人必须满足招标人月度供应数量需求, 如中标人月度供应石灰石数量低于招标人要求供应数 量,则招标人结算时石灰石结算数量将减去未供应部分给予结算。石灰石据实结算数量核算 公式如下:
月度石灰石结算数量=投标人实际地中衡称重供应数量- (招标人需求供应数量-投标人 实际地中衡称重供应数量)
投标人实际地中衡称重供应数量以招标人地中衡称重数量为准。
(八)付款条件及结算方式:采取月度据实结算,每月 25 日前,中标人提供经双方确 认的供货清单, 由招标人办理结算, 招标人依据中标人合同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双方对上月 供货结算文件核对无误后, 由中标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且发票帐号及汇款帐号与合同帐号必 须一致,发票验证无误后 30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支付货款,为保证货物质量,招标人预留中 标人一个月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中标人货物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九)中标供应时限:合同签订后 12 个月,在合同有效期内按招标人要求数量和时间 提供货物(供货数量及时间招标人将提前 2 天通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招标货物相应经 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及注 册资本金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的信息为准),营业年限在 3 年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 名截止时间的有效时间)。
2、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银行开户信息。
3、投标人提供的产品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件(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执行)。
4、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
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项目不接受其投标。
四、网上报名与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01 月 09 日起至 2024 年 01 月 14 日 17:00 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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