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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2024年第3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日期:2024-01-16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核心提示:平南县2024年第3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平国土公开出让[2024]005号经平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公开

平南县2024年第3期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平国土公开出让[2024]005号

 

经平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位于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道原广西平南中丝茧丝绸 地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

拟出让PN2024-003宗地,位于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道原广西平南中丝茧丝绸 地段,属政府回收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现由平南县土地储备中心建议出让,本次拟出让的PN2024-003宗地规划建设总用地面积71401.88平方米(约107.1亩)。其中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面积≥65000平方米~<70000平方米。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年限40年;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70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该宗地以拍卖方式出让,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玖佰陆拾万元整(小写219600000.00元)。

二、出让宗地规划要求

(一)用地规划要求

1.规划建设用地位置范围: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道原广西平南中丝茧丝绸 地段;

2.规划建设用地性质:商业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3.规划建设总用地面积:71401.88平方米(约107.1亩)。其中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面积≥65000平方米~<70000平方米;

4.规划用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容积率:>1.8~≤3.1;

(2)建筑密度:≤35%;

(3)绿地率:≥35%。

(二)建筑规划要求

1.建筑使用性质:商业、住宅及附属服务设施,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内配套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小于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

2.地上建筑控制高度:80米,地下建筑控制高度:18米。建筑高度从建筑周边室外地坪最低点起算。

3.建筑退让距离:退让东面和西面部分用地界址线距离均为3米(多层建筑)/6.5米(高层建筑),退让西面24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5米,退让北面朝阳大道红线距离5米(多层建筑)/8米(高层建筑)(详见用地界址图),退让南面用地界址线距离5米。且满足相邻建筑日照及消防间距要求,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4.建设年限为3年。

(三)交通规划要求

1.交通组织留主要出入口数:≥2个,幼儿园须设置独立出入口。

2.商业用地停车泊位:标准汽车按1车位/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进行配置;非机动车:商业中心、普通商业楼、农贸市场按7.5车位/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进行配置,三星级及以上宾馆按1.2车位/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进行配置,四星级及以上宾馆按2车位/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进行配置。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停车泊位:标准汽车按1车位/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进行配置;非机动车按2车位/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进行配置。

3.配置充电设施的标准汽车停车位占标准汽车停车位总数的比例≥20%,其余汽车停车位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4.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占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比例≥20%,充电场所设置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5/T1553-2017)要求。

(四)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1.满足给水、供电、通讯、雨水、污水、燃气及其他规划设计的规范要求,因涉及有关问题,按有关规定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取得相关部门意见或单位协议。

2.排水要采用雨污分流制。

(五)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1.设置垃圾收集点,并符合垃圾分类要求。

2.按《广西物业管理条例》要求设置物业管理用房。

3.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配建“红色一家”服务场所:计容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0平方米的面积不少于35.6平方米每百户。

4.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体育活动场所。

5.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配套建设1处15班规模幼儿园,幼儿园用地面积>5850平方米。

6.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建设。

7.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如设置多处,单处不低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要求

满足建筑节能要求和绿色建筑要求。

(七)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1.商业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5%,年径流污染削减率≥50%。

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5%,年径流污染削减率≥40%。

(八)城市设计控制要求

1.建筑风格:采用骑楼风格。

2.建筑高度控制:沿浔江第一排建筑≤24米。

3.建筑组合形式:二类城镇居住用地不可设三联拼组合,商业用地采用骑楼商业街道或围合裙房与点式塔楼结合。

4.建筑立面形式:采用体现骑楼特色的石头、涂料等材质为主。

5.建筑色彩:采用浅黄、暖黄、浅褐色为主色调。

6.建筑照明:二类城镇居住用地采用暖光,商业用地采用冷光,均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九)其它规划要求

1.“红色一家”服务场所须集中设置、在地上建筑一至三层,与第一批住宅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使用。

2.幼儿园须与首期建设的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3.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成后无偿移交县级卫生和健康部门使用。

4.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5.根据相关通信规范预留满足光纤入户、5G宏站、微站、室内分布系统、传输机房及管线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安装空间,同步建设相应管道及满足光纤入户国家标准中明确的建设界面内容涉及的配套设施,并无偿提供使用。

6.无偿移交给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设施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且与相邻行政西副轴地段27.59亩、24.63亩住宅用地共享共用。

7.满足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市政、节能等各项法规、规范、规定的要求。

8.满足《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获取具体网址为 xxgk/tzgg/t12752662.shtml)。

三、出让方式

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按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的规定,设有底价,底价由平南县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竞买人范围及其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在平南县辖区范围内仍拖欠土地出让价款和被认定存在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者及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该次出让活动。

(二)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必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

(三)本次出让宗地按土地现状条件交付,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公告文件及出让标的物现有的情况知悉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土地上如涉及有经营户租赁未到期等问题,则由竞得人负责解决经营户清退及补偿,广西平南中丝茧丝绸 无条件配合服从。

五、起始价、保证金、加价幅度

(一)起始价

起始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玖佰陆拾万元整(小写219600000.00元)。

(二)保证金

该标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小写130000000.00元)。

竞买保证金须由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汇入平南县 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进账单为准)。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即转为定金,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抵作成交价款不再退还;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可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加价幅度

每次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的整数倍。

六、成交方式

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七、注意事项: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以及报名相关模板,可在贵港市 网站下载。(网址http://ggggjy.gxgg.gov.cn:9005/)具体流程:贵港市 首页→交易信息→平南县→土地使用(采矿)权出让→交易公告→该地块拍卖出让公告→附件(竞买须知、地块信息及竞买报名资料)。

(三)参加竞买的申请人可于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2月6日17时00分,到平南县 提出书面申请。

(四)竞买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6日17时00分,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即转为定金。

(五)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以竞买保证金到账为准,平南县 将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契税、办证费和土地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按规定缴交。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公告起止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2月6日。

(二)拍卖开始时间:2024年2月7日10时30分。

(三)拍卖

(四)银行账户:  

报名竞买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汇到以下账户:

户  名:平南县

账  号:947712010111979467

行  号:402624400014

(五)

 

平南县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5日                   2024年1月15日

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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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gggjy.gxgg.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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