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 (以下简称“询价人”)以公开询比价方式为江津区省道S549线双宝至合璧津高速龙华下道口段改建工程二标段项目采购砂石料一批,采购物资拟使用建设资金用于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货款支付。
2、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为江津区省道S549线双宝至合璧津高速龙华下道口段改建工程二标段全长3.65km(k3+150-k6+800),路面设计为四车道一级公路,设计使用年限15年为标准,设计时速60公里/小时,主要工程为桥梁一座367米,其余为路基、路面、涵洞、交叉工程、安全设施及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边坡工程、危岩清除工程等内容。合同总工期:2年。实际开工日期:2022年4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4月28日。现因甲方及政府要求需于2023年春节前完工通车。
2.2采购范围: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 江津区省道S549线双宝至合璧津高速龙华下道口段改建工程二标段项目所需砂石料。
2.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用途 |
1 | 石粉 | 0~3mm | 吨 | 32000 | 水稳路面 |
2 | 碎石 | 石灰岩碎石(3~15mm) | 吨 | 22500 | 水稳路面 |
3 | 碎石 | 石灰岩碎石(15~25mm) | 吨 | 22500 | 水稳路面 |
说明:本次询价数量仅为估算量,中标后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发货,分批次发货,数量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中标人不得因此向采购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4交货时间:预计2024年1月至2月,随工程进度分批供应,以实际订单交货时间为准。供方须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交货。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交货时间存在差异,中标供应商不得因此向采购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5交货
2.6.质量技术要求:
2.6.1 石粉
按照《GB/T 14684-2011建设用砂》有关规定,本次采购用石粉根据细度模数应颗粒级配均匀、含水率适中,不得掺杂垃圾、砖块、杂草等杂物,级配类别、含泥量、泥块含量、有害物质等参数需达到II类及以上标准;
2.6.2 碎石
1、碎石各项检测指标必须满足相应的现行行业规范及标准要求。
2、石料应符合《GB/T 14685-2011建筑用卵石和碎石》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满足设计要求。
(1)石料
所用碎石为II类石料及以上;
碎石粒径介于3~25mm之间;
用矿山废石生产的碎石有害物质除应符合《GB/T 14685-2011建筑用卵石和碎石》6.4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不应对人体、生物、环境及混凝土性能产生有害影响;
颗粒级配满足《GB/T 14685-2011建筑用卵石和碎石》6.1节要求;
碎石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II类标准及以上,见下表8.1
表8.1 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类别 | I | II | III |
含泥量(按质量计)/% | ≤0.5 | ≤1.0 | ≤1.5 |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0 | ≤0.2 | ≤0.5 |
碎石的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II类标准及以上,见下表8.2。
表8.2 针、片状颗粒含量
类别 | I | II | III |
针、片状颗粒总含量 (按质量计)/% | ≤5 | ≤10 | ≤15 |
按设计要求本次采购石料为石灰岩。
(2)石粉
所用石粉为II类压碎值小于等于12及以上;
粒径介于0.5mm~2mm,级配良好;
颗粒级配满足《GB/T 14684-2011建设用砂》6.1节要求;
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满足II类标准;
天然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II类标准及以上,见下表8.3。
表8.3 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类别 | I | II | III |
含泥量(按质量计)/% | ≤1.0 | ≤3.0 | ≤5.0 |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0 | ≤1.0 | ≤2.0 |
机制砂(石粉)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时,机制砂(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应符合II类标准及以上,见表8.4的规定;机制砂(石粉)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时,机制砂(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应符合II类标准及以上,见表8.5的规定。
表8.4 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类别 | I | II | III |
MB值 | ≤0.5 | ≤1.0 | ≤1.4或合格 |
机制砂(石粉)含量(按质量计)/% | ≤10.0 | ||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0 | ≤1.0 | ≤2.0 |
表5 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机制砂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
类别 | I | II | III |
石粉含量(按质量计)/% | ≤1.0 | ≤3.0 | ≤5.0 |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0 | ≤1.0 | ≤2.0 |
2、其他:(1)本次投标要求投标总价(填入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表的总价中)为含税总价,税率须注明。
2.7发货要求:
2.7.1每批砂石料出厂前,中标人均对产品进行检查复验。每批砂石料至施工现场后,采购人对石粉进行抽样检测,当发现到货石粉不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时,采购人有权通知投标人更换和停止使用。
2.7.2 验收方式:砂石料到货后以现场经国家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通过的地磅进行重量复核,若过磅重量大于出厂票据中的重量,则以出场票据所列重量作为结算重量;若过磅重量小于出厂票据中的重量,则以过磅重量作为结算重量。
2.7.3质保期:质量保证期2个月,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7.4供货能力要求,中标人,需满足月供货量5万吨以上能力,能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货。
2.8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形式:保证金/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10万元保证金或20万元银行保函。(四大国有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以银行保函或保证金形式交付,由一公司江津区省道S549线双宝至合璧津高速龙华下道口段改建工程项目收取,具体缴纳要求如下:签定合同前,成交人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本次合同履约担保。
2.9投标保证金:
(1)形式:采用保证金形式。
(2)金额:人民币5万元整
(3)缴纳方式:报价人报名审核通过后,集采平台会自动生成一个虚拟收款账户(注:每个项目的各个报价人账号均不同),报价人按此账号缴纳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方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方提出附加条件。
(2)发生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2.10结算方式
2.10.1结算:
先货后款,按月挂账结算。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起止为本月1日到本月31日。供方凭需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送货单等,至少一式三份,需方两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以检验合格的数量为结算数量,于本月15日前到需方办理《材料结算单》。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机关公布税率发生变化,本合同以最新税率执行,合同税前单价不变,按照最新税率调整合同交货单价。
2.10.2付款:供方根据《材料结算单》提供对应金额的国家正式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一票制),需方收到发票并校验无误后在财务部门挂账,供方供货至合同工程量50%货物后办理完结算一次性支付至供货金额的90%供货款,供方供货结束,办理完结算一次性支付至供货金额的90%,剩余货款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支付至100%。
2.10.3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后期如因政策等相关因素对税率进行调整时,税前单价不变,仅对税率进行调整。本次询比价允许报价响应人根据自身计税情况,按照3%或13%税率进行报价。评标时,对于税率不相同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按照税率13% 统一对各投标总价换算,换算后的总价作为评标价,且不对投标人进行确认。
3、报价人资格条件
3.1报价人为生产厂家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碎石/砂至少各提供1份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
3.2报价人为代理商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80万元。并能提供代理商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3投标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砂石料的供货业绩(或注明工程类别),在2021年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2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资料应明确显示合同金额或供货金额)。
3.4报价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投标人正在履行的项目和准备承诺的项目,不应影响本次询价采购项目的按时完成和交货。
3.6投标人未被列入 集采平台供应商黑名单中。
3.7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