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五局三分局设备租赁中心HZS240拌合站常用配件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05003-240010
1、采购条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 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询价人”)以公开询比价方式为设备租赁中心河南鲁山抽水蓄能项目采购一批HZS240拌合站常用配件,采购材料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2、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设备租赁中心成立于2012年,主要业务有各类型设备维修、设备租赁运行、金属结构安装、大型及特种设备安拆、大型及特种设备运行、混凝土拌合站运行、砂石骨料生产、桥梁架设、造孔喷护、钻爆开挖等。目前租赁中心承接三公司河南鲁山抽水蓄能项目的拌合站运行,即将开始混凝土拌制。为保证正常施工进度,以及采购的合规性,此次询价将确定设备租赁中心2024年度HZS240拌合站常用配件中标供应商。除有特殊情况外,设备租赁中心在 2024年 12月 31日前采购所需的分项报价表内的HZS240拌合站常用配件,将直接在中标供应商中进行选择,不再另行单独招标、线下采购。在中标供应商采购的总金额控制在97万元以内,超出97万元将自动终止。租赁中心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谈判结果选择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2.招标范围:设备租赁中心河南鲁山抽水蓄能项目所需HZS240拌合站常用配件。
2.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产品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HZS240拌合站常用配件 | 多型号(详见分项报价表) | 批 | 1 |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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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交货时间:交货时间为接到买方发货通知后4天内交货。
2.5.交货
2.6.质量技术要求:
2.6.1报价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并严格按照清单中的规格型号供货。如未按照买方要求供货,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如卖方不予更换则买方有权更换供应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6.2所有配件必须经过现场技术人员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
2.6.3卖方保证货物在发货前应经过严格测试,以保证货物是全新的,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符合该产品行业及卖方企业标准(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6.4卖方在交货时,须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质保范围及质保期明细、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和服务方案。
2.6.5报价人参与报价配件必须适用于买方设备,如出现所供配件与设备不符时,卖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
2.7.结算及付款:
2.7.1验收:在交货时以卖方送货单为依据,对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包装和标志等外观状况进行核对验收,由买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现场在送货单上进行确认签字,作为结算依据。
2.7.2入库:卖方凭买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以检验合格的数量为验收数量。卖方凭买方授权人员验收合格后的收货凭单,于每月21日到买方办理入库手续。
2.7.2 在办理入库时,卖方须按验收后数量相应的金额向买方出具国家正规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以及买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卖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
2.7.3付款:配件到货验收合格,材料使用正常,卖方向买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国家正式合格有效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每批次材料入库满一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支付。
2.8卸车方式:卖方负责。卖方需根据买方交货地的实际路况自行选择运输车辆,并在买方指定地点卸货。
2.9 投标保证金:本次询价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2.10质保期:以报价表备注栏中填写的生产方量为质保期,正常使用中如未达到所承诺的方量,出现磨损过快、非正常损坏等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由此产生的的更换、误工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报价人资格条件
3.1.报价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2.报价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或销售证明文件(如:区域经销商授权证明、销售合同、品牌代理证明材料等),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报价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在2021年至今类似拌合站常用配件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等)。
3.4.报价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按照税前价不变的原则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3.5.报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6.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报价,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