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4年红河卷烟厂成型车间降噪改造项目的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 组织本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红河卷烟厂新厂区成型车间墙体原设计为乳胶漆墙面,且墙面上安装有消防声光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应急照明、应急疏散标识等。设备作业区域部分点位设备老化,经噪音实测,该区域平均噪声值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85dB。现需对成型车间墙面进行改造,在原墙体基础上增加吸音板,以达到降噪效果。
2.2招标范围:红河卷烟厂成型车间墙面为乳胶漆涂刷,吊顶为金属结构岩棉板,为达到降噪效果,需对成型车间墙面进行改造,增加玻纤吸音板,且配套完成相关细部收口,如窗台石、踢脚线、安装收口条等,保护性拆卸并完成现有标识安装,保证其正常工作,吊顶仍维持现状。在实施完成后,承接实施方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成型车间进行噪音测试,实测各点位噪音值,实测平均噪音值应小于国家规定的工作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85dB。
2.3计划工期:本项目在完成合同签订后,需进行设计方案优化,自甲方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工作内容(噪音值检测天数及甲方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天数不计入工期,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噪音值检测应在成型车间正常生产条件下实施,具体检测时间甲方另行通知。
2.4项目实施
2.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达到合同约定,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及招标人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2.6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7采购计划金额:¥1,962,0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陆万贰仟元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3.2资质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3.4信誉要求:
3.4.1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被正式列入中国烟草总公司或中国烟草总公司转发的行业其他工商企业、云南中烟“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确认后,将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3.4.2投标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通过以上网站渠道查询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中,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统一上网查询,查询结果提交于评标委员会并作为最终审查依据)
3.4.3投标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未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单位需提交承诺)
3.4.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条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单位需提交承诺,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统一上网查询,查询结果提交于评标委员会并作为最终审查依据)。
3.5提供符合要求的《廉洁诚信承诺书》及《与招标人干部职工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书》。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