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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港POE热油炉2台-2012-A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4-08-02     浏览:0    
核心提示: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重招)天津南港POE热油炉2台-2012-A(WZ20240826-2101-8906-B1) ,招标项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招)天津南港POE热油炉2台-2012-A(WZ20240826-2101-8906-B1)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热油炉(共2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
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圆筒加热炉\5.5~6MW PN11.5~12 240~260℃ A106B
2.00
包1-热油炉(共2台)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7 供应商应自有加热炉实体制造厂,并提供证明文件(含详细地址);本项目工业炉模块的制造(钢结构制造和盘管/盘管模块制造)应在供应商自有制造厂(码头组装除外)由自有人员完成制造,并提供自有制造部分的承诺书

    3.1.8 供应商近5年应具有单一加热炉模块重量大于等于50吨的供货业绩不少于3项(应为国内买方或用户)

    3.1.9 供应商近5年应具有直径不小于5米(辐射立柱中心直径)的圆筒炉整体模块化交付业绩(含钢结构、炉管及其支撑件、衬里及其锚固件等)(应为国内买方或业主)

    3.1.10 供应商近5年应至少有1项已投用的加热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系统(SCR)制造及供货业绩;

    3.1.11 供应商近5年应至少有1项已投用、燃烧器数量大于等于4台的燃烧管理系统(BMS)供货业绩;

    3.1.12 投标人签署所附标准格式保密协议后,才能获得请购文件技术附件密码

    3.1.13 供应商应遵守项目的相关规定和本请购技术文件的要求,并保证其分供应商也遵守上述要求。供应商对所投标的设备制造质量负完全责任。供应商如有优于设计文件的分片/段方案,应在投标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3.1.14 供应商应保证其设计、材料、制造、试验、检验、包装、运输及安装等符合本请购技术文件和项目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未明确规定者应按SH/T3036执行,这些技术条件和标准规范不能包容的部分,供应商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买方批准后可采用其他标准和规范(例如企业标准)

    3.1.15 招标技术文件中关于技术方面的星号项均作为否决项

    3.1.16 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应包括合同、技术协议(有买方和设计方的签字)的复印件、图纸(应包含工厂名称、项目名称、设备名称、炉子重量、尺寸信息)、用户证明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和电话),以及上述条款要求的记录截图、标定报告等。提供的证明文件不清晰或以任何理由不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完整的视为无效业绩

    3.1.17 业绩有效期:2019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30日

    3.1.18 从事本项目加热炉模块制造、组装的自有制造厂应满足如下要求:a)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b) 该生产厂房内的桁吊单次起吊重量应不小于180吨;c) 不少于1台等离子切割机,不少于1台24通道光谱分析仪;d) 具有喷砂专用车间;e) 具有型钢煨弯机。

    3.1.19 供应商应在投标时提供填写完整的空气预热器、燃烧器数据表,且应满足请购文件数据表中的★号项。预热器应提供平、立面外形图。

    3.1.20 供应商应有A级锅炉或A级余热锅炉资质

    3.1.21 供应商应具有A1/A2级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资质

    3.1.22 供应商应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管件或元件组合装置)

    3.1.23 供应商近5年应具有不少于3个热负荷7MW以上,且按照SH/T3036及TSG 11(或TSG G0001)规范设计制造的对流-辐射型加热炉及余热回收系统模块化制造及供货业绩(应为国内买方或用户),且至少有1项已投用的业绩(投用业绩的合同交货期应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

    3.1.2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5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7月31日 8:00时至2024年8月6日 16:00时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联系办理供应商会员事宜,未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在线完成招标文件的购买!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以公告详细内容为准! 
详情请咨询
联系人:马友
手  机:18701298819 (微信同号)
咨询电话:010-5195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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