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
浙江海宁恒逸年产7000吨锦纶熔体专用二氧化钛消光剂扩产项目
十四公司-浙江海宁恒逸年产7000吨锦纶熔体专用二氧化钛消光剂扩产项目-水电及雨污水工程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 浙江海宁恒逸年产7000吨锦纶熔体专用二氧化钛消光剂扩产项目, 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所需十四公司-浙江海宁恒逸年产7000吨锦纶熔体专用二氧化钛消光剂扩产项目-水电及雨污水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编号:HPGXCGFA240625002)。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标段(包)编号:HPGXCGFA240625002/01
标段(包)名称:十四公司-浙江海宁恒逸年产7000吨锦纶熔体专用二氧化钛消光剂扩产项目-浙江海宁恒逸年产7000吨锦纶熔体专用二氧化钛消光剂扩产项目-水电及雨污水工程-标段包01
招标内容及范围:十四公司-浙江海宁恒逸年产7000吨锦纶熔体专用二氧化钛消光剂扩产项目-水电及雨污水工程-标段包01
2.2 计划工期: 70工日
2.3 建设 2、人员要求:分包人须成立质检机构、配备满足专业需要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实验员、检验器具,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及技术管理体系,主要管理人员、专职质检人员、实验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相关的资格证、上岗证等有效证件须经承包人进行审查确认。现场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能满足施工要求,其中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的相关技术工作经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分包人无条件予以调换,直至满足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人员技能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清除现场。 3、检查和返工:分包人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承包人要求,合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承包人、监理、业主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规定的部分,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整改、拆除、重新施工,分包人承担整改、拆除、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部分,分包人首先自检合格,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内容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应当根据承包人、EPC总包方或业主要求进行,分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承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分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承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4.2对已检验合格的隐蔽工程,承包人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修复。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未经承包人检验而分包人隐蔽的工程,分包人承担重新检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HSE管理:1、分包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配备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分包人应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承包人及业主/总包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严格遵守、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接受承包人安全检查人员监督检查,服从承包人的安全和环境管理,采取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和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报承包人批准后实施。按承包人要求,配备足够数量、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4、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承包人和其它有关部门,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因发生事故造成有关政府部门罚款等一切责任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结论意见处理。 5、合同价款中包括了安全施工管理、安全措施、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费用。
2.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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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必须是公司合格分包商。 (2)资质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及以上,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4)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完工时间计),具有水电及雨污水工程施工已完工承包业绩,业绩中需包含水电及雨污水工程施工的工作范围,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5)财务要求:需提供2023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招标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投标人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招标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是否接收联合体: 接受 不接受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