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JG2024-HB-1732
本招标项目已由湖北中烟工业 董事会—鄂烟工董决【2024】3号文、鄂烟工【2024】18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红安卷烟厂零配件仓库智能化建设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2个包,投标人仅可就本项目1个标包投标。
标包1名称:红安卷烟厂零配件仓库智能化建设(建筑及安装工程)。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对原东楼除尘房墙面、地面、门窗等进行装修,电路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通风设施等进行改造;(2)对原东楼除尘房重新分隔,使其具备现场办公区、零备件存储区、油脂存储区等功能。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含税,元):986984.21。
中标供应商:1家。
标包2名称:红安卷烟厂零配件仓库智能化建设(设备及系统采购)。
采购内容:主要包括(1)购置两套垂直升降式自动货柜、货架、托盘等设施,用于改善零备件的存储环境;(2)建设零配件WMS管理软件,管理库区内全部零备件(含自动货柜、货架、专用托盘),并与SAP/MES系统对接,所有的出入库指令均操作,实现订单化管理。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含税,元):2416383.38。
中标供应商:1家。
1.3项目
1.4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本次招标结果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所有货物、服务交付并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为止之日前有效。
1.5工期及供货期要求:(1)标包1工期不超过75日历天。开工时间以建设单位通知开工之日起计。(2)标包2自采购订单下达之日起180日历天内达到验收条件。其中:30日历天内达到硬件设备产品到货条件;150日历天内达到上线试运行条件。
1.6标包1工程质保期要求:不少于2年(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标包2质保期要求:设备硬件质保期不少于1年(如涉及国家规定及厂家质保期长于1年的,按国家规定及厂家质保期计算),软件质保期不少于2年,具体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7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工业 红安卷烟厂;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需与湖北中烟工业 红安卷烟厂签订采购合同。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
2.2.1标包1投标人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乙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标包2本次招标接受核心产品(自动货柜)制造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如为制造商(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国内总代理视为制造商,下同)参与投标,则需要提供核心产品制造商声明;如为代理商投标,须提供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针对本项目的投标产品授权书或本项目核心产品所在类别产品的代理授权函均可)、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声明。
针对核心产品,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如存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及型号相同的,则相关投标将被否决。
2.2.2人员要求
①标包1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
②标包1安全员: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且在有效期内。
以上人员均须提供2024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实际缴纳日期为准)中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实际缴纳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 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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